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新规下月起实施
作者:陈文秀 发布于:2016-12-19 09:11:49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12月18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省发改委近日下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列入目录范围公共资源须进入平台公开交易
《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本省行政范围内主要包括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省医药采购中心等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实行管办分离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颁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范围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
根据《细则》,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责令当事人依法暂停交易活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公开,并将信息推送至电子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信用江西网站公开。
《细则》规定,交易中心提供平台运行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交易中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渠道,由同级公管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交易中心、省信息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外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违法直接、间接或隐名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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