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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是用“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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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9:51: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务 | 重新评审是用“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


2017-05-04 金彩霞/整理 政府采购信息

关于重新评审大家最为关注的六大问题,快来看看都有啥?

重新评审是用“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德能:重新评审,是用“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这个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找不到明确答案。个人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原评委会组成没有违法违规,只是个别评委对某些客观评审事项漏评、超出评分分值范围评分、评分汇总错误、评分畸高畸低等,应由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因为重新评审的目的是纠正客观评审错误或者评分计算错误;如果由于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以及违规评审,需要更换这些评委成员后部分重新评审;如果是评委会组成不合法或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平评审以及所有评审行为违法违规的,需要组成新评委会后重新评审。

如何将评审错误消灭在评审现场?

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林平:目前在公开招标责令重新评审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必须要纠正,这样的问题遇到很尴尬,也要防止代理机构刻意打着纠错的幌子干涉评审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按照我们四川要求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上述情况不在复核范围内。

评审错误由谁认定?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新评审作出了严格规定,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但也规定有例外情形,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也就是说,在财政部规定的情形里,是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而财政部关于重新评审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这几种情形,如何认定原评审所出现的问题属于评审错误,评审错误由谁认定。

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当评审完成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委评分不公,评审有错误,要求重新评审。我个人认为,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有疑问,认为评审不公,认定评审错误,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却不能单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就认为评审错误。如果出现了供应商质疑评审有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核查,不能仅凭供应商的一面之辞就认定评审错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供应商所质疑的问题,组织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认定确实是评审错误,并且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几种情形,才可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重新组织评审。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评审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核查采购文件、采购资料时发现,有评委评分确实不准确。这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自行认定评审错误。评审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核查采购文件、采购资料时发现评审错误时,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并作出认定。如果经过核查,认定为评审错误,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彭兴洋:原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是否错误,不能依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判断。个人认为在认定原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是否正确这个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重新组织几个新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原评审结果是否有错误。如果确定原评审结果有错误。

重新评审由谁组织?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就是说,重新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财政部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并以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购人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重新评审吗?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就是说,当出现了财政部规定的重新组织评审的几种情形时,采购人、代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财政部规定的重新评审的几种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擅自或者随意组织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吗?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规定了重新评审的情形的同时,还规定,“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也就是说,当出现了重新评审的情形时,只能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进行重新评审,经评审后,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而不是在评审完成后,只要认为评审错误,就可以随时随地组织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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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09:48: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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