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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高志刚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国资国企产业创新联盟副理事 高志刚在2017第11届全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创新论坛上的讲话。
我们往往关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国有产权交易,国企采购往往被忽视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国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执政的经济基础。按照公开财报,2013年,仅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采购额度就达到13万亿元,非上市和各省市县下属国有企业还未统计在内。我们国家的GDP总量已经突破70万亿,保守估计国企采购规模每年在20万亿左右。但是,国企采购依旧面临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虚假招标与高价采购并存等的诸多问题。我个人认为,在国企采购监管领域“一无统一的制度标准、二无专职监管队伍、三无电子采购平台”是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国企采购具有重要的带头示范作用,所以,规范国企采购有利于采购招标市场的规范和透明。
缺乏顶层设计,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是问题的根本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和国际惯例来看,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国企采购属于公共采购、政府采购的重要部分,但在我国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的采购主体并不包括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招标采购需要依据《招标投标法》,但招投标行为并不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
实际中,采购招标活动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范畴,监管机构不得随意干预。正是这一原因,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尚未对国企采购实施有效监管。采购招标完全依靠企业自律,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存在某种程度的市场失灵,造成了国企采购招标也一直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2015年上半年,中纪委公布了中央首轮巡视情况,十余家央企均被指出在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缺乏监管问题,审计署报告显示,涉及金额1598亿元。因此,国资监管机构需要以出资人的身份,伸出有幸的手弥补市场失灵,需要对采购招标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设计、提出考核标准要求、推进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以电子化创新制度化、集中化、规范化和透明化,通过电子化反作用于制度标准建设,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改革,是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天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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