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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供应商如何行使质疑权利?今日采购舆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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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19:24: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7 05:49 编辑

招投标中供应商如何行使质疑权利?


2017-05-16 今日采购舆情

作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不提的一项权利——质疑,可是,你真的会行使这项权利吗?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1、采购人某些相关人员的挑唆、鼓动
 
此类因素引起的质疑、投诉在所有案例中占比并不算低,多数情况是某投标供应商同采购人的某些经办人员形成了利益勾连;或是某些经办人员在开标前对某投标供应商做出了一定承诺,但是该供应商却未能中标。于是这些经办人员就想方设法鼓动、挑唆该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乃至投诉,部分人员甚至不惜违法向未中标供应商透露属于评标现场应当保密的内容,以期推翻按法定程序产生的中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

案例:C学校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单位某经办人员原本属意前几年一直为其提供服务的A供应商,结果事与愿违,另外一家很有实力的B供应商中标。评标结果出来后,该经办人员为了帮助A供应商挽回败局,不惜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业主证明材料"的详细格式和内容透露给A供应商,希望能以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部分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得分为由,改判B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
  
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证据,但从质疑人质疑内容如此具体、精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了如指掌来看,基本可以推测该起质疑为采购人挑唆、鼓动使然。

2、部分供应商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互相串通、抱团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有些在同一地域或属于同一行业协会/商会的供应商往往会抱团参加某些项目的招投标,结果自然是"团队"中标几率相对较大,一家中标,各家利益共享;一旦中标人不在这个"团队"中产生,则抱团质疑,声势浩大。

案例:W单位窗帘项目,中标结果产生后,有四家供应商质疑,质疑内容大同小异,有两家供应商的质疑甚至连行文格式和文字表述都一模一样。很明显,这四家单位既非联合体投标,却又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自然就有串通之嫌。  

3、未中标人无依据臆断中标人存在问题 

有些投标供应商,一看到中标人投标产品的品牌或其报价,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中标人的产品肯定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此报价肯定完成不了项目。这种质疑、投诉往往建立在所谓"经验"以及对竞争对手"了解"的基础之上,全然没有顾及其竞争对手技术进步、成本压缩等因素。

  案例一:Y厅信息网络终端防护管理系统项目,质疑人质疑中标人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其证据是该中标人官方网站公布的产品信息。经调查,实际的情况是中标人官方网站信息已经许久未进行更新,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新产品早已问世。

  案例二:E学校图文信息楼物业管理项目,质疑人经计算后认为中标人所报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恶意竞争,其计算的依据是该年度N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事实是质疑人忘记了物业管理行业多雇佣退休返聘人员,中标人不需要为他们缴纳五险一金的行业惯例,这笔费用其实是节省下来了。 

4、供应商心态失衡 

有些投标供应商,以往在各地招投标活动中可能确实很少失手,一向以行业龙头、业界领袖自居,他们一旦在某些采购活动中未能中标,特别是其报价并不比中标人明显偏高,就觉得脸上无光、不愿接受,认为采购中心等办事不公。

案例:G厅警用皮鞋、服装服饰项目中,"手套"分包的质疑人在质疑函中谈及曾为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国旗护卫队等供货,其产品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等,认为在省厅的项目中没有中标,就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
  
供应商另一种心态失衡往往是因为下述情形:质疑人前期可能在政府采购当事人处花费了很大精力,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却没有中标;质疑人觉得是为他人做了嫁衣,心态失衡,有火又不敢向政府机关发,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甚至投诉。

5、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掩饰自身失误而质疑或投诉
  
有些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因自身失误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废,无法向公司、向领导交待,甚至可能因此而导致失业,于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进行质疑和投诉活动,寄希望于万一成功,则可能推翻中标结果,从而将自身失误遮掩过去,保住饭碗。

案例:K中心移动测绘系统项目,质疑人原来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某证书已经过期,评审委员会请该单位的授权代表到评标现场进行询标;评委还未开口,该授权代表主动从口袋中掏出了一张有效期内的证书,并告知评审委员会投标文件中的证书放错了,很明显他自己已经发现了所犯的错误。评审委员会当然不能接受投标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该授权代表反复诉苦,希望评委会能够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在要求未得到评审委员会支持后,该授权代表转而向采购中心无端提出了质疑。  

6、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程序和相关法律不熟悉

在日常工作中,常有因投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投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工程建设方面相关法规文件机械照搬到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不知道包括工程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不但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

二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流程不熟悉。例如,在货物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公告发布后法定期限内产生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此情况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采购品为一般货物或服务等),也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这就不同于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只要有效投标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一概废标。由于诸如此类对法律和程序不熟悉的情况而造成的质疑或投诉不在少数。

7、其他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
  
与无依据地臆断中标人存在问题不同,有些质疑人对业界竞争对手的情况比较清楚,对每次招投标活动中竞争对手的投标产品十分了解,一旦发现对手疑似有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中标,立即进行质疑或投诉。此类质疑和投诉的受理率高,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案例:J研究所荧光光度计项目,质疑人和中标人的法人代表原为合作伙伴,后因故分道扬镳,各自成立新公司,因此相互之间十分熟悉,之前也曾在一些采购项目中多次打擂台,互有胜负;此项目中质疑人抓住中标人产品的某个重要参数穷追不舍,中标人最终承认该参数确实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存在不实行为,质疑人的质疑最终获得成功。  

8、采购文件存在某些漏洞或瑕疵

就采购中心而言,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方面出现偏差,都有可能体现在采购文件中,至少会出现瑕疵,这多是由于前期调研工作不到位,对采购文件周密性考虑不细致所致。
 
案例:X单位物流管理专业群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密的问题,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与之签署保密协议后才能获取采购文件,而在安排签署保密协议的时间段,该单位不巧有其他活动。负责签署协议盖章的人员不在岗,耽误了部分投标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导致某些供应商误以为采购人是在故意耽搁自己,为其心仪的其他供应商创造机会。
  
质疑人所言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是在采购人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如果采购人有心刁难某些供应商,确实会对他们的投标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较为稳妥的方法应是由采购中心负责签署保密协议和发放采购文件,这样就不会出现质疑提到的问题。采购中心前期对这项工作安排的考虑不是很细致和全面。

9、评审过程出现漏洞
  
基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水平、能力、责任心、精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评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甚至漏洞,引起质疑乃至投诉。

案例:D厅宣传文化用品项目,其中一种货品"无纺布袋"要求送样,评委在评审样品过程中没有打开"无纺布袋"封装的塑料皮就进行了评审。质疑人提出,评委会连样品包装都没有打开,显然没有对各家样品进行直接接触,如何判断各家产品的优劣?
  
平心而论,这起质疑确实有些道理,虽然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必打开包装便能够对样品进行评审,但显然没有说服力。(来源:紫云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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