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是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之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本案中,M招标公司于3月21日向A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按次序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截止3月29日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A采购人未确认采购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采购人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违法重新评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业绩可能造假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A采购人以此要求M招标公司组织重新评审的做法违反了该规定。
三是采购人不得自行改变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选择中标人。如果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案中,A采购人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四是采购人应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因此,采购人应当依照采购文件所确认的标的、数量、单价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B公司进行整改,督促其签订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