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此次《办法》是对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
针对被民众诟病多年的天价采购,《办法》中特别增设了采购人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庄德水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此前一些政府天价采购案例的背后,很多情况下都涉及到采购人吃回扣的问题,用高价购买次品,从中收受贿赂或私吞差价。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此前曝光的云南省某医院用220多万元采购了一台市场售价16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最终包括医院院长在内的多人因从采购中“吃回扣”被判受贿罪;湖南省邵阳县斥资1500万元为全县中小学生采购10万套课桌椅,采购来的却全是“残次品”……
“在合理范围内设定采购的最高限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和遏制政府招标中吃回扣的空间。”庄德水说。
此前有观点认为,《办法》中仅设定最高限价,没有设定最低限价可能存在一定漏洞。因为在实际中也出现过一些公司为了中标,将价格压到最低,甚至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来竞标,在这种完全没有利润空间的情况下,最终只得以次充好,提供伪劣产品。
尽管认同这种说法,但庄德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标除了有价格因素外,还要综合考量资质、效率等多重因素,并非一味压缩价格者就可以中标,因此对最低价进行限制的紧迫性远不如最高限价的规定。
“暗战”首先拼的是人脉
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此次《意见》进一步强化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通过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采购单位应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规定,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这些新规对投标方来说肯定是有利好的,但却不是他们最看重的。”作为一名曾经混迹在政府采购招标圈内的资深人士,陈升说如果能够最终拿到政府采购项目,很多企业甚至愿意付出更高的成本去争取。
据资料显示,我国正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是在1998年,当年政府采购额就达到了31亿元。
陈升正式“入行”是在2001年,算得上是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元老”人物。入行后他才发现,“原来什么都是可以进行招投标的”,不论是路政、保障房这类实体工程项目,还是医疗、教育、后勤物资等方面,都有招投标的身影。
这其实符合政府设立采购机制意图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初衷,但很快陈升就发现,“抓住”政府采购背后的“权力之手”才是“精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