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号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8月22日,本项目开标、评标。8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上述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上述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等存在较大差异,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述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迪锐天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张证书编号为2016010802845925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 二是强文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编号为2016010805904402,“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为“网络媒体应用服务平台、多路音频接入接口机MEDIA SERVER、FOUNDER-320C:12VDC,3A(电源适配器:ADP60-S120A4000输出:12Vdc,4A)”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 三是采购人委派两名代表参与本项目评审,应当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尽到审查义务。在评审结果产生后,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人又就产品认证等相关问题向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报请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对迪锐天成、强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最近的信息公告明显传达了这个信息。即,监管更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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