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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09:0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8-1-24 09:06 编辑

关注|赵勇:对于“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思考与展望


2018-01-23 赵勇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本文为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教授 赵勇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论坛上的发言

我国自从在20世纪80年代初鲁布革水电站的建设过程中首次从西方引入了招标投标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公开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被视为提高质量、节约资金的方式在工程建设等多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迅速推广。但是在这种外来的制度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于是在监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的多次博弈中逐渐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带有中国特色的难题,甚至导致招标投标在我国发生了变异。本文旨在探讨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中面临的难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以及应用大数据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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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面临的几大问题


1.1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

众所周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之所以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中的竞争机制能够充分调动起各方主体的积极性。然而,当前对于竞争与招标、竞争与经济的理解存在两个误区。


误区一,认为招标等于竞争。随着招标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招标的复杂性日益加大,并已经成为融合法律、经济、管理及技术的专业学科。招标采购领域的一些当事人深谙此道,利用长期积累的经验和知识投机取巧,表面上通过了合法的招标程序,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的竞争。与此相反,许多社会公众和部分监管部门却陷入了“招标万能论”的误区,认为任何项目只要没有经过招标程序,就一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而只要经过了招标,就必然存在有效的竞争。殊不知,招标只是采购工具箱中的工具之一,使用该工具并不必然意味着好的采购效果。


误区二,认为只要有竞争就万事大吉。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招标采购的精髓在于通过招标人通过对自身需求、市场以及招标这一工具的深刻理解,通过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评标因素以及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达到让投标人适度竞争的效果,而最终实现交易条件及结果的最优化。而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投标人之间不是适度竞争,而是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最终的招标结果则会南辕北辙。


当前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采购中,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成为普遍现象:在一些技术金额不大、含量不高的工程项目中,常常发生数百家投标人竞争一个标包的“盛况”。而在另一些项目中,虽然投标人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了法定的三家,但是投标人之间并不存在公平的、正当的、充分的竞争,使得竞争机制名存实亡。


1.2串通投标与围标盛行

在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与围标并不是个别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至2010年,国内仅被查处并公布的串标案件就超过了120起。涉案金额最多的达到2亿元。要知道,被公诸于众的案件仅仅是大量非法活动中的极少数,以至于笔者在2011年就通过《法制日报》发出了“无标不串”的警示语。然而5年时间过去了,相关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主要表现如下:


涉案金额巨大。例如,2002年,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公司在参加浙江省温州市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串通投标,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中标单位分给其他6家公司1216万元,成为当时受到查处的市政工程串通投标案件中标的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标案。而到了2014年,根据江西赣州南康区法院2014年的判决书中显示,钟海生等人在赣州市范围内先后对58个工程或标段串通投标,全部中标,中标金额达到了34亿余元之多。


参与人数众多。例如,2011年,江西萍乡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调查,共查处串通投标项目21个,涉案金额2亿余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达到100余家之多,涉及各级官员22人。在全国其他地区,如深圳、重庆、绵阳、珠海等地被查处的类似案件也不时在媒体中被曝光。


串通投标的商业模式日趋成熟。在与监管部门的长期博弈中,正如杭州廉政网上总结的,目前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已经形成了四种风险小、利润大的成熟模式,分别是:建立价格同盟、实行轮流坐庄、采取陪标补偿制度以及通过挂靠实现垄断。而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方面,也形成了通过透露相关信息获取好处、达成事后补偿的契约、设定差别待遇及人为设置障碍等方式。这些成熟的商业模式,具有技术性高、隐蔽性强、利益分配均衡等特点,使得通常的外部侦察手段很难攻破串标集团内部的堡垒。


串通投标已经走向国际。2009年,世界银行宣布4家中国建筑企业在世界银行投资的菲律宾全国道路改善工程中存在串标行为,并分别给予了5至8年内不得参与世界银行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制裁。这一案件表明,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的活动不仅从局部地区蔓延到全国,而且有延伸到国际项目的趋势。


行政监督部门无可奈何。近年来,面对工程建设市场串通投标与围标盛行的严峻局面。立法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一直在加大查处力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专门列举了多种属于及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然而,相比巨大的经济利益,无论是被查处的概率还是受到的惩罚都使得当前的法律无法遏制串通投标日益增多的趋势。于是一些地区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已采取了“摇珠(随机抽取)”等非竞争方式来确定承包商,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监管部门的无奈。


1.3合同履约与投标文件相左

工程建设中的采购过程由多个环节组成:从定义需求开始,到编制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搜寻和了解市场、对需求和市场进行评估、完善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商签、合同履行直至采购评估,构成一个完整的采购周期。当前许多采购人,特别是评标委员会和监督部门,仅仅把招标采购视为从发售招标文件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的过程。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环节,于是引导投标人仅仅将“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投标文件”作为其主要目标。众多投标人却发现了采购管理中的漏洞,首先以低价及虚假的许诺获得中标资格及合同,然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不合理的变更、高价索赔等手段捞回巨额的利润。例如,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的空调系统安装项目,中标价109.8万元,结算价则高达875.5万元。投标文件与实际合同履约的差异,使得投标人成功逃避了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招标采购局部过程的监督。一些招标人明知部分投标人没有能力及意愿履行好合同,在目前的评标制度中也无法否决其投标文件,甚至还存在招标人与承包商在合同验收环节串通一气的情形。这些做法最终导致招标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蒙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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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产生的根源


以上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可以归咎于部分投标人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破坏规则。另一方面,也在于我国招标采购相关理论的缺失由此带来的部分采购人及监管部门对于招标采购理解不到位,导致目前的招标制度设计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容易被利用的漏洞。下面拟就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探寻解决之道提供一些思路。


2.1尚未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传统的成本定价理论认为,价格等于成本加一定利润。生产或建设该商品或工程所用到的各种原材料、公用工程以及人力资源等各项成本都是固定的、可知的,因而最终产品或工程的价格是可以事先计算出来的。而在以招标投标为代表的市场化的定价机理中,价格并不是完全由生产厂家的成本,而是通过投标人的相互竞争产生的。所有生产要素的成本和价格都是自由配置的、可变的。只要条件允许,没有人会主动放弃利益。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分包商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让相关主体降低利润预期。尽管我国已实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工程建设领域,成本定价机制却依然在制度设计中普遍存在。在项目概、预算环节,特别是在暂估价、指定分包、变更索赔等环节,依旧在大量使用套定额造价的传统办法,与市场竞争的定价机制严重脱节。究其原因,其一是相关主体思维固化,对于定价机制的转变认识不到位;其二采用市场定价机制需要特定的条件(下文详述);其三则是在招标方式中采用定额,这种“半市场半计划”的定价机制恰恰成为个别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理合法地维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


2.2未能通过适度有效的竞争降低项目建设总成本

在我国现行的招标采购制度下,一些采购人只将关注重点集中在采购合同的价格上。但是具备一定招标采购理论知识的人都知道,采购成本是采购合同的价格与组织招标工作所发生的交易成本之和。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决策成本、缔约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控制成本和矫正成本等。更进一步,采购成本相对于项目建设总成本来说只是冰山一角。项目建设总成本,包含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及这些活动发生所带来的成本。项目建设总成本与采购合同额之间的差额可能包括:财务成本、运输及安装调试成本、维护及运营成本、(由于)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成本、生命周期结束成本及交易成本等。在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活动中,交易成本与招标采购合同的价格存在二律背反,即组织招标工作所花费的成本越高,招标采购合同的价格越低。反之则反。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即反映出对这一规律的理解。摆在招标采购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前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可能较小地增加招标工作中的交易成本,却又能带来采购合同价格大幅度的降低,使得项目建设总成本最低?笔者认为,其中的关键有三点:

一是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

二是采用新兴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

三是设法营造有效的、适度的竞争氛围。前者可以降低组织招标工作的成本,后者帮助采购人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从而降低项目建设总成本。


竞争是有益的,交易条件的改善主要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然而缺乏竞争或过度竞争则是有害的。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比较容易理解和重视由于缺乏竞争而导致的高价采购或劣质工程,但往往会忽视过度竞争的危害。招标人研究需求、了解市场、发布信息、组织评审、监督及矫正投标人等工作都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当前的招标采购制度设计一味强调竞争的收益,却忽视竞争的成本。笔者在广东地区调研时发现:一个简单的工程项目,有800多名投标人参加竞争。一些地区为了防止围标串标取消了(本可用于控制竞争程度的)资格预审。当出现了过度竞争的情形时,众多投标人为准备和提交招标文件所花费的成本,在过多投标文件中选择标人的决策成本以及最终中标人由于非理性投标给采购项目所带来的风险最终都将由招标人承担,而这些过多的成本和风险是本应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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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招标采购中,招标人如何通过投标人适度有效的竞争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呢?答案应当是:营造介于过度竞争与缺乏竞争之间的适度竞争状态。笔者将其定义为:适当数量的投标人,理性地评估落标与履约风险与中标的概率与收益后提出报价的过程。由于投标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当竞争不足时(比如只有1名投标人),投标人必然在报价中包含巨额利润。然而随着竞争的增加,假设投标人继续维持高报价,则其中标的概率则会越低。于是竞争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利润与中标概率之间进行权衡。如果这种权衡在理性的范围内,则称所产生的竞争是适度的。当投标人的数量多到一定程度,投标人为了追求中标而失去了理性权衡的能力时,则发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的主要表现是部分投标人会(非理性地)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这种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会给工程质量、反腐倡廉带来极大的隐患。


适度的竞争需要有三个条件:首先,需要有适度数量的投标人;其次,各投标人的能力素质在同一档次;最后,各投标人都具有强烈的竞争意愿。各种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规活动都是通过破坏上述一个或多个条件来实现的。比如通过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安排不同档次的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以及串通投标及围标等。


2.3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区分响应性与履约能力

严格地讲,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最关注的是如何买到理想的货物或建设好满意的工程。但是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招标人(在我国当前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仅仅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谁能完成好采购合同作出判断。在我国,采用相对简单、机械的判断方式:即只看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如何,即谁的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谁就能中标。那么,投标人制作出了一份非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与投标人将来能够圆满地执行好采购合同,二者之间能否划等号,又有多大的关联性呢?响应性是指在评标阶段判别投标文件的各个重要方面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以作出是否考虑中标的决定。换句话说,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但是反过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是否一定会中标呢?这就涉及到履约能力的概念。它是指中标候选人具有履行好采购合同的能力、韧性和坚持。两者虽然都涉及对于投标人设备、人员、财物状况、业绩等方面的审核,但是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在当前的招标采购制度中,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了“履约能力”,但是其应用范围仅仅适用于“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可以说,我国的招标采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没有对响应性和履约能力的概念进行严格区分。这所导致的在实践中导致了投标文件和实际履约“两张皮”的现象大量出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格式和形式上的审核几乎到了吹毛求疵的程度,而对中标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漠不关心。于是,部分“聪明”的投标人热衷于制作精良的投标文件取悦评委,而用劣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敷衍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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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招投标中应用的思路


科技的进步为工程建设领域带来的改革机遇不容忽视。以互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平台、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与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高度契合,可以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为后者提供管理和监督手段。


3.1通过大数据降低项目建设总成本

3.1.1 通过大数据在需求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

招标电子化通过低成本发布招标信息可以节约搜寻成本;远程评标系统及辅助评标系统可以节约决策成本。这些手段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效力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然而它们在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常用工具。大数据还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哪些支撑呢?


首先,大数据可以帮助建设方便捷地了解市场及合理确定自身需求。对于结构复杂、专业交叉施工多、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可以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相关信息数据为基础建立工程模型,并通过大数据技术了解人员、设备、材料等要素的市场行情,优化设计方案,在设计之初就在成本、质量、工期、安全和环保等目标之间寻找到最佳平衡点,减少合同履约阶段人、材、物的浪费和延误工期的损失。


(2)通过大数据、云平台提高决策效率。当前招标采购制度设计中的突出问题之一是评标委员会权责不对等。评标委员会掌握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却无需也无法为评标决策的低效或失败承担责任。而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以权谋私,短期内似乎又很难改变这种制度设计。


评标是以招标文件为主要依据,评价投标文件的过程。更主要地,评标其实是判断哪个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要求的过程。笔者认为这个决策过程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投标文件中可量化的内容进行客观评判,如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量化方法计算技术、商务和价格分;二是对于投标文件中不可量化的内容进行主观评判,如对投标人的信誉或售后服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打分;三是对于投标人未来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预判。如前所述,按照我国对于招标采购的理解以及据此设计的招标采购制度,我们目前没有第三部分内容,而前两部分内容均由评标委员会来完成,导致评标委员会“一手遮天”。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可量化,需要评标专家发挥专业技能来主观评判的内容,应当提交到“云评标平台”,由计算机系统将待评判的内容与全国不同领域的评标专家进行匹配,由候选专家根据自己的时间、专业和兴趣在平台上“抢单”评标。事后由云平台对于评标专家的行为和评标的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和记录。这是一种共享经济模式,类似于现在的专车平台。可以有效解决当前评标制度中的几大突出矛盾:评标专家专业与所评标的不匹配、专家单位属性与评标的社会属性不对等、中小城市专家数量有限、部分地区和行业的少量专家容易被承包商“包养”、专家库中从不评标的“影子专家”及部分以评标为业的“评标专业户”、缺乏对于评标专家的评价及激励约束机制等。


最后,在前两部分内容基础上,结合对于投标人履约状况的预判所形成的定标权,应当回归招标人。而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力,应当在大数据的帮助下来完成。由大数据对于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及履约意愿进行分析,供招标人决策时参考。


综上,在大数据、云平台等新兴技术的帮助下,实现了对于评标、定标权的有效再分配并且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此外,大数据技术可以进一步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降低串通投标风险,通过大数据技术还可以降低监督成本,详见本文后面的分析。


3.2通过大数据实现适度有效竞争

大数据技术可以协助招标人合理确定竞争范围、促进适度有效的竞争。在现有的招标采购制度中,公开招标通常竞争会比较充分,但也时常发生过度竞争的情形。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不会过度竞争,但会被个别有“私心”的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限制竞争范围,导致竞争不足甚至没有竞争,以达到让其所倾向的单位获得合同并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当前的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待竞争普遍奉行“宁滥勿缺”的原则。如前文所述,只有适度有效的竞争才是有益的。那么,如何合理地区分建设单位的不合理的“私心”与合理的“公心”,如何既能合理营造适度的竞争程度,又限制个别人以权谋私、利用制度的漏洞妨害竞争呢?笔者认为,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此有用武之地,并提出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流程的改进建议:


第一步,建设单位应当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编写出符合自身需求的招标文件,而不是简单照搬其他建设单位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


第二步,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发现与本项目相匹配的供应商名单,并预测本项目的竞争程度。如有必要,可对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要求、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及评标因素、合同条款等进行调整,以便在满足自身需求和促进合理竞争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第三步,如果有竞争不足的风险,应及时分析原因,如招标文件的要求过于苛刻,或信息发布的广泛性不足等。如果属于后者,可及时进行定向邀请。第四步,是当前更常见的情形,也是本建议中的关键步骤。当在投标报名阶段或资格审查阶段,预计将发生竞争过度的风险或情形时,则应对竞争程度进行限制。具体做法为:按照事先确定的算法,对于潜在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人员、设备、资金、业绩、在建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商务条款、价格、诚信水平等多项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对他们能力、行为模式、诚信水平及履约意愿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再与本项目的匹配程度进行分析,得到各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评价,然后按照履约能力进行排序并确定合理的竞争范围。竞争范围内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真正的技术、商务和价格竞争。这种做法与现有的招标采购方式的区别有四个:

第一,评价潜在投标人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不再主要由潜在投标人提供,而是由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取,在减轻潜在投标人负担的同时增加了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评标过程不再追求“优中选优”。采购的最佳境界是针对项目本身的需求和特点,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的匹配及互补,而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找最优秀的施工单位来承担建设任务;

第三,与一些地区采用的在资格预审阶段采用“抽签法”或“摇珠法”相比,不再是单纯拼手气、靠运气,而是寻找真正合适的承包商;

第四,不仅关注响应性,更关注履约能力。大数据技术帮助我们移植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履约能力审核”,同时由于电子技术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减少了当前我国的诚信环境尚不能支持的采购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可能造成的舞弊风险。


如前所述,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在报名或资格预审阶段,潜在投标人只需表达出竞争意愿,而不必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准备关于本企业基本信息及资质文件等资料和数据。这样,就节约了目前大部分投标人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而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招标人却获得了更加真实有效的信息。而在确定了竞争范围的第二阶段,只有适当数量的、与本项目匹配程度高、履约能力强的投标人参与实质性的竞争。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又能保证的竞争的程度、促进有效的竞争、优化竞争的结果。


(2)通过移动互联堵塞建设工程采购漏洞

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制度中,对于暂估价、甲方自供以及变更索赔项目的价格确定主要通过造价方式来完成。如前所述,这种价格的形成主要不是通过竞争方式来完成,不符合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也给一些承包商低价抢标、高价结算提供了机会。但是,如果没有新兴技术的帮助,如果要通过竞争方式针对上述项目以竞争方式形成价格,由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当前的技术进步,已经给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条件。采用移动互联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对于上述项目进行询价,形成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并且交易信息可以便捷地接受采购人、监督部门乃至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此方面,深圳市造价站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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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数据构建诚信体系


(1)大数据协助降低监督成本

在目前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确保合同履行的内容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如项目经理等关键人员、材料及工期等。在大数据及BIM技术的帮助下,资金、人员、设备、材料等流动的要素都有了数字身份和数字轨迹,其流动状况是完全可以追踪和公开的。这样,挂靠资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将被暴露在阳光之下。

当前,串通投标和围标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是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能够被认定的串通投标案件屈指可数,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认定串通投标难度很大,往往需要有公安、刑侦部门的介入。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将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快地发现串通投标的线索或者证据,增大串通投标被查处的几率。


(2)大数据增大失信成本

在大数据时代,对于投标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行贿受贿、逃税骗税、拖欠债务或工资、串通投标、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各方面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将不再是孤立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行业协会将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并上网公开,形成各地区、各行业对于失信主体的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惩戒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形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当每个人都难以掩饰自己的失信行为、并且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时候,我们就离诚信社会越来越近了。


(3)大数据拓展监督主体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来自于政府部门、市场和社会其它方面的关于供应商及其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各方面数据,对于这些数据的搜集、挖掘和整合,将会使一个个“数字公司”、“数字人”呈现在招标人的面前。在大数据的帮助下,招标人可以直接获得而不需要由投标人提供其基础信息。不仅如此,每名投标人及其核心人员每次参加工程建设投标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招标及其他领域的失信行为,甚至其乘坐交通工具、个人消费等社会行为都会产生数字轨迹,对于这些数字轨迹的有效分析,则会形成对于投标人“原汁原味”的还原。在此情况下,政府监督、事前监督将更多地被当事人互相监督、社会监督所补充和取代,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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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

新兴技术在工程建设招标采购领域应用的关键:一是数据的获取,二是数据的挖掘与应用。


在数据的获取方面,应当着力提升数据的“供给侧”改革。目前政府正在着力推动市场主体及主要人员违法行为的数据的搜集、共享及公开。此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基本信息的数据,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基本资料、员工人数、营业额、企业所持有的资质情况等,广泛分布于工商、税务、海关、劳动、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这些数据大部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属于纯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强制、无偿收集,结果不仅要向市场交易主体,而且应向全社会公开。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还会激发市场数据挖掘、数据创新和数据增值的活力。然而,由于本位主义、思想僵化、对于公开数据能给全社会带来的巨大效益认识不到位等原因,许多政府部门公开上述数据动力不足、行动迟缓,使得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打破。笔者呼呼各级政府部门切实转变观念,打破地区和行业的壁垒,在数据开放方面为全社会树立榜样。


在数据的挖掘与应用方面,忽悠产学研相结合,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将新兴技术用于工程建设领域,需要综合考虑成本与收益。大数据、云平台、移动互联等技术可以降低建设成本、提升建设质量,但是新兴技术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特别是当涉及到海量数据的搜集、存储、挖掘与应用时,其成本更是不容忽视。为得到低成本、高效率、可操作的解决方案,需要相关人员掌握工程建设知识、掌握新兴技术,还要有大数据思维、管理能力、系统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只有粗糙,才有可能从海量信息中化繁为简、点石成金,发现高价值的信息。很显然,靠一个专业、一家机构是难以胜任上述任务的。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只有政策、理论、生产要素的高度融合与协同,才能带来创新效率的最大化。各方主体应当积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开展多种协同创新模式、推进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强化产学研结合,逐步建立起招标采购理论研究、法律政策研究、新兴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相统一的协调发展机制。加强招标采购重要基础研究、战略先导研究以及交叉前沿研究,不断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均衡发展。以新兴技术企业为龙头,汇集高校、行业组织、政府部门等多方力量,不断提高协同创新水平,实现开放共赢、可持续发展。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教授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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