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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按时提出质疑,法院判你败诉理所当然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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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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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0 08:59: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供应商不按时提出质疑,法院判你败诉理所当然


原创 2018-03-14 Sidney 今日采购舆情

案件基本情况:

    某市交易中心于2015年6月代理某采购人组织了2014年产硬质白麦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为'国家标准二等(含)以上(GB1351-2008),容量≥770g/L,不完善粒≤6.0%……,色泽、气味正常……。和新公司参加了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和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处未加盖公章,且没有皮色数据无法辨别,评标委员会认定和新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合格。和新公司认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交易中心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向和新公司作出了书面答复。和新公司对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某市财政局提交投诉书。某市财政局经审查,认为和新公司在投标文件及样品所提供的《包头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中,未对小麦皮色数据进行检验,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评标原则和方法第三条样品审查中规定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意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于是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和新公司的投诉,并送达和新公司。

    和新公司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交易中心对和新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和新公司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上诉人和新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称:一、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做小麦皮色数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不得以此认定我公司投标文件不合格。二、交易中心擅自提高委托采购人的粮食采购标准,但没有更改相应的技术参数,招标文件本身存在错漏。三、一同投标的其他公司部分投标文件中也没有对小麦皮色数据进行描述,但却视为合格,事实上对我公司进行了不平等对待。四、根据上诉人投标文件中的质检报告表明,上诉人的小麦样品为二等白硬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五、某市财政局未对上诉人投诉事项全面审查,违反《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提出交易中心擅自提高采购人的粮食采购标准,但没有更改相应的技术参数,招标文件本身存在错漏。采购标准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采购人之间的约定,不属于投标人质疑范围,投标人应当以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进行投标,其认为招标文件与采购标准不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同时参与投标的其他公司的质检报告中也没有对小麦皮色数据进行描述,但评审中却视为合格,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平等对待,某市财政局在投诉阶段未全面审查的上诉理由,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事项范围。上诉人在质疑阶段仅就其质检报告不合格的认定提出质疑,并未质疑存在不公平待遇,因此是否存在不公平待遇不属于某市财政局投诉处理范围,对此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评析: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依法依规进行质疑,特别是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本案当事人和新公司之所以被判败诉,就是在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错失合法的维权时机。

    其一,和新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本身存在错漏”,应该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和新公司依法依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不是到了二审上诉时才提出来。可惜,和新公司没有掌握好维护自己权益的时间,放弃了通过质疑来维权的机会。

    其二、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只能就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本案中采购项目的粮食标准并没有反映在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中,属于采购过程中的采购人与交易中心内部工作的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内部工作文件不属于供应商(投标人)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在可以质疑的范围内。二审法院驳回和新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其三、和新公司上诉称评审中对其进行了不平等对待,同时参与投标的其他公司的质检报告中也没有对小麦皮色数据进行描述,但评审中却视为合格。

    认为评审中对其进行了不平等对待是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新公司依法进行维权就必须在合法的时间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和新公司认为评审中对其进行了不平等对待,应在评标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才能开启对这个问题的法定维权程序。

    如果错失了在合法的时间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在投诉处理时依法得不到处理。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新公司只能就某市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后,由于评审中对其进行了不平等对待的问题依法并未在投诉处理中作出处理,和新公司不能就此向法院起诉。即便起诉之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未在投诉处理中作出处理的问题,法院依法也不能再审查。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存在不公平待遇不属于某市财政局投诉处理范围,对此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熟悉和掌握维护自己权益的各种法定手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系到行使权利的各个程序时间节点和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合法合理运用各种法定的维权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俗话说:权利不行使,过期就作废,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和新公司诉某市财政局、某市交易中心上诉案败诉的教训望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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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0 10:31:57 |只看该作者
改成民事诉讼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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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0 10:43:51 |只看该作者
质疑投诉也须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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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0 20:13: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3-20 20:17 编辑

从材料看:1、其他公司的质检报告中也没有对小麦皮色数据进行描述,但评审中却视为合格。如果真有这回事,评审应该是有问题的。
2、“交易中心擅自提高委托采购人的粮食采购标准”,本人不是粮食方面的专业人士,既然供应商提出来,估计应该是采购文件具体提出的技术参数(如容量、不完善粒、色泽、皮色数据等)高于所采购的硬质白麦国家标准二等(含)以上(GB1351-2008)的国家标准,也就是两者不匹配,所以供应商才提出交易中心擅自提高委托采购人的粮食采购标准这一说法,因为采购人的要求是达到国家标准二等的国家标准即可。如果这种猜测成立,采购文件应该是有问题的。
3、供应商从质疑、投诉、法院起诉,这一路走来,如果不是真的觉得很冤、觉得受到不公平对待,谁吃饱撑着化这么大精力和时间。法盲的代价,还是挺值的。
如果以上分析都成立,应该说该采购肯定是有问题的,但现在还有一条路,找纪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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