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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标企业“减负” 四川政府采购推行“保函”代替“保证金”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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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5 22:22: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投标企业“减负” 四川政府采购推行“保函”代替“保证金”

今日采购舆情  今天


  7月10日上午,四川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末正与同事匆匆赶往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因为有一个省级项目正在招标,我们要去该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到达后,令张末没有想到的是,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在该中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不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仅需要提供相关的保函或证明材料。不仅如此,在我省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当中,也出现了以“投标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的趋势,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提供了便利和减轻负担。


  简政放权

  提倡合法保函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四川中意招标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主要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比例一般为投标项目金额的1%-2%。“例如,供应商参与的投标项目金额为200万元,那么需要交纳的保证金为2万-4万元不等。”当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则是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根据上述流程,对于投标供应商而言,保证金的“交”和“退”,都需要一定时间走流程,存在一定的资金积压。今年4月我省出台的《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

  企业减负

  新政相继落实



  “保函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为投标供应商减负。”四川东升招投标代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函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防止投标者出现如中途撤标、修改原报价、不签订合同等违约行为上,具有与保证金同样的约束能力。”而保函优于保证金的地方在于,能有效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目前,在我公司已有少量的供应商尝到了保函的‘甜头’。”该负责人表示,自新政实施后已陆陆续续有投标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四川中意招标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今年以来,保函代替保证金的确是一个趋势,虽然目前使用保函的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但该公司已使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保函和保证金都可作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已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下半年该中心就试行以保函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保函,今年正式取消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降低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可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表示,这一举措,将“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了实处,大大释放了改革红利。成都南虹制冷公司是长期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对此,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叶女士深有感触。“我公司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很多都属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数量大、金额大,如果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菲。”叶女士表示,如一个项目按2000万元计算,投标保证金就需20万-40万元。“这对于公司而言,的确存在资金压力。”


  “这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而言也是一个利好。”我省一不愿具名的代理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时限都有明确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经常会导致保证金退还不及时。该公司在去年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当中,就因保证金未及时退还一项导致扣分,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保函的出现可以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


来源:四川日报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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