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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有了“黑名单”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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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6 21:1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四川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有了“黑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641号),提出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明确了惩戒对象、认定部门和惩戒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据。然而对如何认定、失信责任主体名单产生和发布、退出机制和异议、投诉、管理等具体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确保惩戒措施落地落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有关规定,四川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四川省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惩戒对象、职能分工、信用应用、“黑名单”的认定、“黑名单”的发布、联合惩戒、异议处理、信用修复、“黑名单”的退出、监督管理和监督考核共十二个章节,6400余字。

《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日常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工作中按本意见规定查询、应用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财政性资金失信责任主体信用信息。

《意见》规定了纳入“黑名单”的九种情形,明确了“黑名单”的认定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创新性的提出了平台筛选—审核告知—部门认定—交叉比对的“黑名单”认定程序。

《意见》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鼓励“黑名单”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信用。规定了退出“黑名单”的四种情形,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作为信用重点监测对象,加强监管。

《意见》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财政性资金失信“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惩戒合力。
(二)坚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建立了发改、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确定纳入“黑名单”的九种情形,严格按程序审慎认定“黑名单”。
(三)坚持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意见》是四川省第一部联合惩戒实施意见,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率先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开展联合惩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及示范性。《意见》着力规范了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对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推进联合奖惩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四川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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