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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规采购行为必须“伤筋动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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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16:15: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中国招标信息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张栋天  时间:2008-05-23 </p><p>      <strong><font color="#0000ff">违规采购的主要表现<br /></font></strong><br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违规具有隐蔽性和易推托性两个显著特征,主要表现为:切块分割,故意逃避公开招标,在分散采购中该招标而不招标,随意操作;集中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非常普遍,想方设法自行采购,逃避集中采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的,招标结果出来,如不是“意中人”中标便以种种借口拒绝签订合同;与供应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向供应商“通风报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供应商协商谈判;搞信息封锁,该公开的采购信息不公开,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公开,该公开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不公开,采购结果出来后不但不向社会公开,而且也不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开;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等。<br /><br />  <strong><font color="#0000ff">违规采购的原因探析<br /></font></strong><br />  相当一部分采购人的胆子很大,它们无视政府采购法律的规定,对明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拒绝政府采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经常搞“小动作”,究其原因,主要有:政府采购法律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使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持怀疑态度,缺乏信任,仍按“老规矩”行事,从而导致违规;政府采购特别是集中采购后,一些原本可轻易捞到的“外块”打了水漂,这些采购人的抵触情绪很厉害,简直不可理喻,在采购活动中与政府采购法律直接对抗;另外,除采购人自身因素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违规案件的处理打击不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正是由于监督管理的不闻不问、轻描淡写、姑息纵容,才使得采购人产生错觉: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没什么大不了,相对于处理供应商违法违规案件动辄罚款、列入“黑名单”、禁入采购活动等,对采购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明显“软化”,主要特征包括:淡化处理,息事宁人,不予深究,定性不准,难见强有力的实质性处罚。<br /><br />  <strong><font color="#0000ff">整治违规采购行为必须伤筋动骨</font></strong><br /><br />  违规采购行为如得不到及时制止,政府集中采购也可能留于形式,走过场,腐败根源难以彻除,因此必须重视对采购人违规案件的查处,该法办的坚决要法办。<br /><br />  硬化执法,违规必究。在政府采购中营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氛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对当事人极端负责的态度处理采购人违法案例,执法如山,明察秋毫,铁面无私,既不能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让采购人惧法、学法、守法,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秩序,要勇于揭短露丑,敢于顶住各方的“压力”同违法违规者作坚决斗争,肃清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而绝不得遮遮掩掩,包庇纵容,让以身试法者吃尽法律的“苦头”,让图谋不轨者深惧法律的威严。<br /><br />  <strong><font color="#0000ff">准确定性,合理“量刑”。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具体应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br /></font></strong><br />  第一种类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适用情形: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br /><br />  第二种类型: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适用情形: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br /><br />  第三种类型: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br /><br />  第四种类型: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br /><br />  第五种类型: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br />  第六种类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 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br /><br />  公之于众,曝光出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受处罚采购人的名称及所涉采购项目的情况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还可通过其它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立体化发布,真正让作奸犯科的采购人四处碰壁,无地自容。</p><p>来自:<a href="http://www&#46;cnbidding&#46;com/article/disp_aid_a4836744e849d2&#46;html">http://www&#46;cnbidding& ... e849d2&#4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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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5-24 17:18:28 |只看该作者
“真正让作奸犯科的采购人四处碰壁,无地自容”
说的好。但我们应该能够看到,监管部门的力度能有多大,是不是能够遵照执行。
我所考虑的是,对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又该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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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4:21: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发帖规范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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