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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中标结果公示后有质疑,中标公告是否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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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0-28 13:1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这段时间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预中标结果公示后,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我们对质疑也做了回复,但供应商迟迟满意,又连续发了几次质疑来,请问,在公示期间如果有质疑,是否一定要把质疑消除才能发中标公告,如果供应商故意质疑,拖延时间,那项目不就受很大影响?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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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0-28 13:44:46 |只看该作者
遇到这种事情是挺头疼的,可是既然有质疑就只能等到处理之后才能出中标公告。
婚姻就像倒着写的童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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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3:48:30 |只看该作者
看你们想达到什么效果和胆子。想要造成既成事实还是中规中矩。
博客:http://blog.sina.com.cn/xiaoyu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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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7:38:16 |只看该作者
另外政府采购没有预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是有规定的,北京市处理质疑投诉大致程序如下请参考:
从北京市这几年政府采购项目实际质疑,投诉情况来看,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多,这一方面是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采购额度每年增加很大,使得从事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数量也在不断扩大,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采购程序、采购文件中确有明显的漏洞,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本节主要以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程序为例介绍供应商质疑以及投诉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1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法律: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财政部法规文件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财政部文件
☆ 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北京市还根据有关文件指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 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
☆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京财采购[2004]1679号)

2 法定质疑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财政部20号令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北京市根据上述法规制定的京财采购[2004]1664号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评标或谈判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将中标/成交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法定质疑期”)依法提出质疑。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刊登时间为公告时间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供应商应该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超过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将不被受理,另外法定质疑期内没有质疑的投诉也将不被受理。
质疑内容可以涉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质疑函一般是给代理机构,也可以直接给采购人。需要注意的是质疑应该是书面形式的且应该有质疑供应商的署名,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询问不能算作质疑,如果是用传真形式的应该在其后送交质疑函正本。匿名的质疑不被受理。

3 对质疑答复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该和采购人及时沟通,规范的代理机构应该有内部质疑处理流程。如果涉及专业问题最好先咨询评标专家然后再进行回答。答复由代理机构或由相关法律顾问起草。对质疑的答复也应该是书面的并通知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答复质疑的期限为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

4 投诉
如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以下简称“法制处”)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共同负责。
其投诉处理程序简介如下:
(1)投诉书的受理及审查。
法制处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分为:不完善的可以补充完善投诉书后受理;不符合投诉条件不予受理;合格的即为受理。
(2)发送投诉书副本。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3)调查。可采取书面,询问笔录等方式。调查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象可以是采购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投诉的供应商,以及其他供应商。
(4)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并送法制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该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5)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处负责对采购办草拟的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送采购办。
(6)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8)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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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7:57:0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供应商一直质疑下去,那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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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8:13:57 |只看该作者
质疑不可能一致下去的,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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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1:38:13 |只看该作者
那我们的中标公告什么时候才能发啊?这样项目什么时候才能进行签合同等事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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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1:19:3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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