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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身工”:一种危及和谐的社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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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3:36: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过去只是听说电影演员有替身,想不到而今替身现象竟盛行于各个行当。许多地方的一线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工种都有“替身工”,甚至不少教师也这么搞。前些年,我在劳动部门工作时,经常处理这类纠纷。一些企业的所谓的“在编正式职工”,不乐意从事现时岗位或工种的工作,又不愿意辞职,舍弃多年的连续工龄,就私下里雇佣一个人替自己顶岗上班,而自己或另谋其他工作“兼职”赚钱,或休闲享福在家(多系富裕阶层)。被雇佣者在用人单位里,无名无分,仅仅是雇佣者的“替身”,出勤签到填写的都是雇佣者的名字,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均属于雇佣者,被雇者只能从雇佣者个人那里拿到一些少得可怜的“佣金”。这种非法的劳动力“黑交易”之所以在一些用人单位滋生、蔓延并长期存在,一怪是用人单位管理混乱,用工失范,劳动纪律松懈;二怪劳动行政监察不力或缺位。

    这种非法的雇佣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堪称和谐社会之杀手。“替身工”,则是社会之最痛。“替身工”是劳动者,却享受不到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合法权利,实在是社会弱势之弱势,社会底层之底层。以往,有些单位往往把临时工、农民工视作“二等公民”,而“替身工”呢,连“等”也没有。他们在用人单位没有公开合法的身份,不为用人单位所承认,只是个不在册的“野人”、“黑人”。尤其是,一旦因工伤残或死亡,用人单位则以“不属本单位职工”为由,“一推六二五”。即便打起官司,“替身工”也很难胜诉,只有“认命倒楣”的份儿。所“幸”者,矿工井下罹难,认尸偿付,若是在其他行业,恐怕索赔就不那么容易了。此社会之最痛一。

    社会之最痛二,“替身工”现象滋生蔓延,是对《劳动法》的亵渎和挑战,它严重破坏了规范的用工制度和形式,捣乱了劳动力市场。雇佣者投机取巧的违法手段和非法牟利的恶劣行为,则是法制社会不允许的。“替身工”的不公待遇乃至悲惨的遭遇,更是和谐社会不能忍容的。

    社会之最痛三,“替身工”大量存在,是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生产一线岗位上的员工,一般都要经过培训,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常识。而“替身工”“黑”里来,“黑”里走,不可内能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常识,毫无疑问容易酿成安全生产事故。从某种程度上说,“替身工”个个都是安全生产的“不定时炸弹”,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炸”。缺乏技术常识会“炸”,心理严重失衡也会“炸”。反正他们是“黑人”,不为单位认可,也就无须对单位负责。

    和谐社会,不能允许有非法的“冒名顶替”雇佣行为存在;和谐社会,不能允许有悖公平的“替身工”现象存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强力执法,积极作为,规范劳动力市场,切实监管企业用工,严惩非法雇佣。同时,用人单位要强化管理,严肃劳动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封堵“冒名顶替”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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