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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允许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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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6:16: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暂定金额(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称暂列金额):即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的暂定金额究竟允许占多大比例,最早在深圳的一份文件“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中看到,即“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除此之外很少再看到类似的规定,也正因如此,有的工程5亿规模的标段中含有近1亿元的暂定金额。
    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后,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有的细则对此作了规范: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江苏省关于《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
        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4、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
        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
    5、上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
        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GB50500-2008规范的条文说明是这样写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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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7:05:40 |只看该作者
各地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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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7:05:42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可否从源头找依据,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08规范条文说明” 中有相应的解释,这是否代表“08规范”编制组的原本意思和权威解释。下面引用“08规范条文说明”相应条款,供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条文说明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6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费的计价要求。
    1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10%~15%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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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8:55:35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不好界定。有的工程特殊,肯定会超过15%但也不能说不合理,有的即使不超过5%也不一定合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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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20:34:58 |只看该作者
看来在国家层面上没有限制。(GB50500—2008)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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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09:42:38 |只看该作者
按比例似乎找不出什么道理,法规规定承包人应该完成主体工程。因此只要主体工程是由承包人完成的,非主体工程原则上都可以分包出去,至于分包多少应该是进行总包招标的时候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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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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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0:01:03 |只看该作者
本人工作中接触到的一般按3-5%,纯属经验主义,具体的规定还真没仔细研究过,学习了!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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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5:53:58 |只看该作者
gaosho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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