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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 中英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比研究(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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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贴注:因为资质是招标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问题也比较多,需要改革,有必深入研究和了解。
收录时间:2010-01-19 22:14 来源: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作者:洪红,朱雅彬,廖奇云,潘晓丽
内容提示:在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一个全新的执业资格制度。本文介绍了我国设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以及国际上在此领域的发展情况;论述了我国和英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各自的特点;通过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对比研究,阐明了目前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欠缺和待改进之处,进而对该执业资格体系在今后的发展、完善等有关方面提出了建议。

延伸阅读:建造师 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管理

        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政府从规范职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角度对从业人员实行的准入制度。2002年12月5日,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按照《建筑法》要求,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规划师等之后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又一项新的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造师称为皇家特许建造师(ChartedBuilder),执业资格由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theChartedInstituteofBuilding)负责管理。该学会成立于1834年,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已形成十分完善成熟的一套体系,其会员资格已在国际上得到认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该协会会员。为促进我国在建筑施工领域与世界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建筑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促进我国建设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必将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期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期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这一期间内,如何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实现两个制度的顺利过渡,如何有效管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明确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之间的关系,是目前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决定建造师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问题。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中英建造师制度的对比研究,借鉴英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的经验,对我国在建造师制度的建立、管理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 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1.1 我国建造师的执业定位

        建造师是一种执业注册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政府对某种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安全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市场准入控制,具体来说执业资格制度表现为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规定。

        建造师是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具备管理、技术、经济、法规方面知识和能力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更要有一定的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和项目管理活动,如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其提供服务的对象可以是业主方,承包商,政府部门、融资代理等。

        1.2 建造师的级别和专业

        我国的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一批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人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项目对管理人员要求不同的特点。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能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为了适应各类工程项目对建造师专业技术的不同要求,也为了与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相衔接,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共划分为14个专业。

        1.3 我国建造师的资格与注册

        我国的执业资格是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实行统一考试、注册等程序,获得某一准入的凭证,换言之,取得某一专业资格就等于获得了从事该专业活动的执业资格。

        建造师要通过考试获取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考试合格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受聘执业。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是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已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4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与申请者的条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制和组织命题工作由建设部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考试分为4科:《建筑工程技术与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造师专业知识与能力》。目前考试的指导用书正在编制中。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负责拟定,并由人事部负责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申请者,应满足一定的学历、工作年限和相关工作经历的要求。1.5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与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关系

        我国的项目经理责任制是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项目经理是建筑业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设置的一个岗位职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以前,这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由行政审批获得。

        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个人执业资格,是通过考试获取的。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和项目管理活动。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另一方面,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项目经理责任制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具有密切的联系。国家鼓励和提倡建造师“一师多岗”。而作为项目经理,其岗位是由企业设定的,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任命的一次性的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对于一个特定的项目来说,只有一个项目经理的岗位,只有一位建造师能担任项目经理,但是可以有多名建造师参与项目的管理活动,在项目的整个管理活动中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

        2 英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2.1 英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CIOB

        英国对建筑业进行管理的政府部门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简称DTI),它不直接管理建筑业各类人员执业资格,英国执业资格都由相应的学会负责,并根据学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管理。执业资格设置的有关情况由学会负责向政府设置的资格管理机构(QualificationCurriculumAuthority,简称QCA)报告。英国执业资格不是强制的,但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在社会上信誉好,从业比较容易。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是一个由从事建筑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涉及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专业学会,是英国从事建筑管理领域最高级别的专业学会组织,1980年获得皇家特许资格,也是唯一涉及到建筑管理专业人士、对大学建筑管理专业进行评估的学会。CIOB虽然被授予英国“皇家”特许,但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机构,没有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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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1:13 |只看该作者
CIOB对会员的管理比较完善,制定了详细的资格标准、申请程序和监督程序,CIOB还积极致力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职业资格认可标准(包括教育标准)的制定。

        2.2 英国建造师的从业范围

        在英国,法律未对建筑业各类执业资格人员的从业有任何限制,各类学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分工,各有侧重。皇家特许建造学会侧重建筑管理方面工作。CIOB设有不同的会员等级,它们涵盖了从施工现场管理到业主项目管理最高职位在内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物业管理以及代表业主进行的项目管理。作为CIOB会员的特许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领域不同的岗位的工作,工作的范围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如工程承包、业主的项目管理、工料测量、工程咨询、物业管理、建筑领域的研究与教育以及政府职能管理等。

        2.3 学会会员等级及其管理

        CIOB的会员不划分专业,目前共设有五个层次,即学生会员(StudentClass,SCIOB)、助理会员(AssociateClass,ACIOB)、准会员(IncorporateClass,ICIOB)、正式会员(MemberClass,MCIOB)、资深会员(FellowClass,FCIOB),其中只有正式会员(MCIOB)和资深会员(FCIOB)可以称作“皇家特许建造师”。一个申请者无论最初进入学会时处于哪个层次,只要他/她坚持自身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总能沿着CIOB搭起的阶梯一步一步向着更高的层次攀登,最终成为一名皇家特许建造师。学会统一负责各类会员的资格管理,并由学会派往学校、企业的专职人员具体落实完成。会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的培养、考核、注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其中会员的培养是学会的一项相当重要的工作,并严格执行职业开发项目PDP(ProfessionalDevelopmentProgram)。CIOB对于建造师(MCIOB)资格条件的要求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实际工作中通过CIOB的职业开发项目(PDP)训练评估和通过NVQ4的评估,并经过CIOB组织的专家面试合格后,或申请者直接通过NVQ5的评估(不考虑学历),再经过CIOB专家组织的专业面试合格后,才授予建造师资格。对于那些从事建筑领域相关专业但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者,可以先申请助理会员(ACIOB),然后通过CIOB培训逐步满足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要求,再申请正式会员资格。对于资深建造师(FCIOB)资格条件的要求是:具有5年会员资格的从事高层次实践的申请者,可获得该资格。

        CIOB会员的注册期为两年,若不及时注册,则需要再次进行专家专业面试后方予以重新注册。

        2.4 会员资格与英国国家职业资格标准(NVQs)的关系

        198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种新的培训方案,这个方案的核心就是建立一种新的职业资格标准NVQs(NationalVocationalQualifications),这种标准是由各行业的从业者们制定,因为他们最清楚该行业具有竞争力的构成因素是什么,让从业人员能够按照最佳的标准去工作,以使该行业的竞争力达到提高。

        职业资格标准对多方而言都具有较强的作用和较高的价值。英国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是人才培训、选拔、任用的基础标准,分为五级,最高级为5级。各类学会会员资格标准都遵守英国国家职业资格标准NVQs(苏格兰称为SVQs)并依此制定自己的会员标准。CIOB规定助理会员ACIOB对应NVQ3,准会员ICIOB对应NVQ4,会员对应NVQ5。

        3.5 英国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SiteManager),英国法律同样没有规定必须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是项目经理职业资格标准(NVQ4,SiteManagement)已被社会、行业广泛认可。CIOB也将NVQ4作为其会员资格的标准之一,也就是说皇家特许建造师必须达到项目经理职业资格标准,但达到项目经理职业资格标准还要加上别的条件才可以成为建造师。英国的项目经理没有等级之分,申请者通过资格标准即获得项目经理职业资格。

        3 中英建造师制度的对比

        3.1 建造师资格的获取方式不同

        我国建造师是实行考试注册制度,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请者通过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考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考试的依据是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目前正在制定中。英国建造师资格的获取有多种方式,如2.3所述。

        3.2 建造师资格管理上的不同

        在建造师的资格管理上,不同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执业资格的管理者不同。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由国家行政部门———建设部管理,在英国是由行业学会———CIOB管理。其次,管理方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实行建造师的分级分专业管理。英国的建造师分两级(MCIOB和FCIOB)但不分专业。

        2)在英国,包括法国等其他欧洲发达国家,所有执业资格制度和学校教育相结合。比如CIOB主要涉及建筑管理领域,它负责工程管理专业大学课程的教育评估工作,该专业的在校生可以申请成为学生会员,毕业后,学会按照会员培养计划,给予专门培训,定期考核,培训计划完成后,个人也就取得了执业资格。因此,英国具有一套系统、完整、连续的建造师培养程序。相比之下,我国没有把执业资格制度与学校教育很好地联系起来。

        3)在执业资格管理上还有一个重大的差别是:在英国,由资格管理机构,即学会负责会员的执业信用记录。个人信用在执业中非常关键,会员在执业时,其以往的经历是业主重点考察的内容。在英国学会与会员的关系十分紧密,学会要维护其社会信誉和在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对会员的管理十分严格,学会以定期注册的形式进行会员执业记录的管理,会员在两次注册期内要接受学会的继续教育。而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刚刚起步,个人执业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和各种硬性的规章制度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4)在英国等欧洲国家,除了个人的执业信用,个人执业保险也是个人执业的前提条件。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是指由于个人的差错给工程项目施工带来的损失通过保险赔付。

        3.3 建造师的从业范围的差异

        我国和英国的建造师的执业定位分别如1.1和2.1节所述。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对建造师的定位是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强调了建造师的主要工作范围是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而英国建造师的从业范围基本没有法律法规的限制,涉及建筑业各个领域的工作,如2.2节所述。

        3.4 培训与继续教育上的差异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要取得建造师资格必须通过何种培训,只要考试通过就行。规定了成为注册建造师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继续教育方案。

        英国方面,如前所述,申请者要接受CIOB的PDP培训。成为MCIOB后,CIOB通过其分支机构,实施专业继续教育开发项目CPD,每年至少为会员提供30小时的培训。

        3.5 与项目经理的关系不同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国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对大中型项目而言)必须是建造师,而建造师不一定能成为项目经理。然而在英国,从3.4节可以看出,英国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的项目经理需要通过NVQ4的评估,而成为建造师(MCIOB)不仅要通过NVQ4,还要通过CIOB的PDP培训和专家面试,或者直接通过NVQ5的评估。也就是说要成为建造师必须先达到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项目经理的要求,建造师的能力要求要高于项目经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项目经理和英国项目经理在工作内容、岗位责任和能力要求上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我国项目经理的工作范围要大于英国同行,因此对项目经理的要求相对较高。

        3.6 国际认可度的差异

        我国建造师制度刚刚起步,2004年开始正式考试。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以及我国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需要,我国的建造师资格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问题显得十分重要。综观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体系,各类个人执业资格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并不高。

        在这一方面,CIOB的经验很值得借鉴。CIOB由于良好的信誉而被社会认可,皇家特许建造师的头衔已经成为欧美、澳大利亚、非洲和东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执业资格。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对比分析,作者对于我国建造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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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2:17 |只看该作者
1)建立和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执业资格标准,执业资格的认证通过考试资格审查和笔试来确定,如2.3节所述。考试资格主要审查申请者的学历文凭和工作年限两方面,藉此来考察申请者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然后再通过书面考试来确认考生的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这种考察方法显得比较粗糙和缺乏有效性,满足要求的工作年限并不能真实反映申请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因此为了有效地考察申请者的执业资格能力,有必要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标准,并获得国际承认。

        2)建造师资格与学校教育相结合

        建造师资格的获得应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实习安排等,要结合建造师的资格标准。但是要注意的是学校教育一方面不能与社会需求脱节,另一方面又不能将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义得过于狭窄。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层次的申请者建立多种考试模式,同时注重对实际工作能力的检验。

        这一点上从CIOB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将执业资格与学校教育结合的做法帮助那些有志于从事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朝着明确的目标更快地发展,并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3)规划建造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方案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建造师的培训方案,但是鉴于以往的其他执业资格培训情况,作者认为培训不应该成为考前的突击辅导,变成应试教育的模式。培训的目的应该是帮助申请者发现自身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与执业资格要求的差距,进而通过培训帮助他们补充和提高,以达到标准要求。继续教育也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加强建造师与时俱进的意识,主动接受从业后的继续教育。

        4)建立个人的执业信用制度和执业保险制度

        虽然国内的信用制度和保险制度远不如西方国家发达,但是建立个人执业的信用制度和保险制度,以此来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至少应成为今后努力和发展的方向。个人信用制度将会促使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履行合同,尽职尽责以维护自身的信誉,有助于整个建造师队伍职业素质的提高,同时减轻了政府在监督管理执业规范方面的负担。而个人执业保险制度为专业技术人员转移了部分工作风险,保证他们能以创新开放的方式工作,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思想,有助于行业水平的提高。

        5)成立建造师学会,转变政府职能

        从第4节的对比分析中可知,英国的个人执业资格是由行业学会管理的,而我国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英国的这一管理制度是一种专业人才社会评价、市场准入制度,是以其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一种制度。政府不直接进行行业管理,而是依靠学会制定科学、严格的执业标准并引导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贯彻落实,吸收符合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其会员。该制度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法律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不断改进职业资格标准、评估标准,达到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目的。在我国,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应该成立民间的建造师学会,承担制定行业规划、标准、技术政策和行业管理等职能。

        参考文献:

        [1] 申月红.我国将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访谈录〔J〕.建筑经济,2003,(5):10-12.

        [2] 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察团.2002年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察报告〔J〕.建筑经济,2003,(4):13-16.

        [3] 金德均.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J〕.工程项目管理研究,2003,(5):6-9.

        [4] 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S〕.

        [5] 李世蓉.英国建设监理的发展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建筑经济,2001,(1):11-17.
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01/14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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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更是让人有考建造师的冲动了~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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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0:58:24 |只看该作者
我早就考成了,离英国的还有很大的距离,虽然是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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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 三个专业,牛啊![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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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20:57:58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tzyaty) 的帖子

哪里哪里,虚名罢了,不必看得太重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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