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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助: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是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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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22:2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大家关于招投标各阶段与相应的合同各步骤之间的对应关系的问题,一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那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属于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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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9:02: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属于,应视作投标(要约)的一部分,即前奏!
无欲无求,顺其自然;心无所持,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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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9:28:25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yuansx110) 的帖子

太逗了,还有“前奏”?但还是同意你的观点,我个人以为不属于要约。
这个问题属于法律盲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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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46:47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yh7510于2011-01-10 22:27发表的 求助: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是要约吗 :
请教大家关于招投标各阶段与相应的合同各步骤之间的对应关系的问题,一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那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属于要约吗?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售的,而不是潜在投标人递交的。
楼主是不是在说“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能否补充说明下??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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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1 12:33:13 |只看该作者
回版主,我的意思是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应该是申请人,也可以理解为潜在的投标人,就像很多法规上说的“不能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的这个意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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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4:51: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还是没明白3楼的意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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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1 16:34:08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思是说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属于邀约邀请和邀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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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10: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yh7510于2011-01-11 16:34发表的  :
我的意思是说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属于邀约邀请和邀约吗?
个人认为:应该属于邀约邀请阶段。虽然没有法规或文件明确说明,但从性质来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样,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是投标人,而递交了资格申请文件的、即使收到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还是潜在投标人,既可以参加投标成为投标人,也可以放弃投标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属于要约邀请阶段。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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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12 16:59:2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实行资格预审制度的招标项目,可以按照招投标的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资格审查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
  在这两个阶段中,分别实现了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合同的订立过程。
  第一个阶段实现的是投标邀请书发放对象的确定过程(这个过程也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个完整的合同订立过程);第二个阶段实现的是中标人的确定和中标合约的订立。
  具体的过程是不是可以这么表述:
  在资格审查阶段,资格预审公告和文件,是要约邀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要约;评审通过后发出的投标邀请是这一阶段的合同承诺。这个承诺,又构成了第二阶段——招投标阶段的要约邀请。
  关于第一阶段的合同关系,恐怕比较难以理解,这里再补充几句。

  这么说吧:作为招标人,原先有一个要约邀请,内容上说,各位潜在投标人,你们给我发个要约,要约的内容是你们提供自己的资格能力,我将在你们这些人中,挑选出合适的若干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这第一阶段的合同,是一个特殊的合同,其想要确定的是如下内容:如果你能达到我的要求,我将向你发出投标邀请。

  一旦第一阶段的合同目的实现,招标人就向特定的对象发出了投标邀请。这个投标邀请,既是招标人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一种承诺,又构成了第二阶段的新的要约邀请。

  以上观点,系个人理解,请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补充一点: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其资格申请文件和商务标、技术标一起,都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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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0:10:2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生硬的套合同法,有些地方是不合适的。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过程在《合同法》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中不能硬套。允许特殊法中有环节与一般法不同。
例如: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部分,其实就是承诺的提前。招标人在要约邀请中就限定,要求投标人要约时承诺。

同意板凳“属于法律盲区”的意见,但只是《合同法》的盲区。 即特殊法有特殊规定。

八楼的理解倒是挺新颖的,如果这样理解即:招标投标是两个阶段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好像第一阶段的意义在《合同法》中也不好套用。我自己再细想想。还真没这么想过。

其实有时像这种事情,只能用特殊法来约束。就别再硬套一般法了,容易挖坑让自己掉进去,意义不大。毕竟招标投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不是整个《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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