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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深圳条例》中“评定分离”的看法 下-3
关于评标专家。情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早期的评标专家,是人工推荐和挑选的,一般要求是在行业内的知名的有权威的专家、教授等等。这种人选的推荐,来源有:招标人有关负责人;各单位经办进口手续的有关人员、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所,等等;许多时候,是通过一位专家,找到并联系其他专家的。初步确定名单后,先电话联系,专家有时间,则登门拜访,送去有关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情专家事先熟悉情况,做好针对性评标发言的准备。如果,该专家此次没有时间,则也多半请他推挤其他专家或者同事。
这时聘请的专家,主要突出“水平和能力以及权威性”。
记得,我们聘请过的专家,最大的是家具招标时聘请的北京退休老专家,中国家具协会名誉主席,在1958年,曾任建设人民大会堂时候的家具组组长;聘请国最年轻的专家,是在中学计算机项目时,聘请的天津耀华中学特级教师,时年仅35岁。我的同事,在招标“三坐标测量机”的时候,常常聘请天津大学精仪系主任,张教授;他不仅通晓理论,而且熟悉国内外的各个主要的制造厂商;不仅熟练的阅读英语的投标文件,而且,在翻译遇到疑难的技术术语时,他还可以告之正确的翻译方法。遇到外商接受质询和答疑,他也可直接对话。……
我曾经说过,听专家评标,真好似“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但是,后来,人工推荐挑选专家被否定了,越来越多的招标项目,要从地方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被认为是最公正最体现客观的做法。
我不是反对政府部门的专家库。我只是觉得,事情做成绝对化,就难免有问题。我曾经写过《斗胆评说专家库》的文章;如今,几年过去了,情况又有许多新的变化。可是,再想写,感到困难重重。为什么呢?
首先,专家库是由某一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建立的;但是,人们看到的听到的消息,只有包括几千名专家。其他的,一概不知:
专家库的专家含有多少专业?每个专业有多少人?如何满足各种各样“随机抽取”的需要?换句话说,如果,专家库的某一专业的专家只有三人,你再怎么随机抽取出三名评标专家,也是意义不大的。……
专家专业的划分,有大类和二级分类,甚至更细致的划分吗?比如,同样叫做“计算机类”的招标,也可能涉及到计算机硬件,也许是软件,也许还是网络或者局域网工程——而这些,在专家库里,是怎么划分的?同样是电梯招标,实际涉及的,也许是客梯;货梯,也许是自动扶梯;还可能是“东方明珠电视塔”所需的高速电梯。专家们的专业是这样划分的吗?同样叫做空调招标,也许是各种“分体式”或者“立柜式”家用空调机,也许是需要美式水冷式集中空调机组,也许是需要日式“多联式”空调机组。专家门的划分,如何使得抽取对应呢?……
如果,被随机抽取的专家不专,不知是谁的问题?
一个为了防腐败的主要措施,一个“阳光采购”、“阳光招标”的重大举措,本身却显得不那么阳光。除了上海政府采购公布过几批“评审专家”以外,本人几乎没有看到过其他地区公布的专家名单,不知道是不是由于老年痴呆的缘故。
“评标委员会”作为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释义“中的解释:【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
而我们专家库,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随机抽取”是如何保证有技术和经济类的专家的?而法律的专家,在专家库中,可能有多少?
这个说法,似乎是提示一个合理的搭配。而在各种评标实践中,专家是否来自不同职业或者岗位也是一个问题。是来自大专院校,还是研究单位设计单位,还是各个施工企业或者监理公司?如果,评标专家一律是大专院校的(为了避嫌,这是一个好办法)施工企业的?显然,搭配方式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更好一点,但是,随机抽取的做法,能够实现吗?
随机抽取的办法,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人们常常反映的:提前半天的随机抽取,是做到了保密等要求;但是,往往不能聘请到一线的,最年富力强的专家;因为,他们平时就很忙,工作计划提前就安排的满满的,即使被抽取到了无法出席。而已经退休了的、比较年迈的专家,到是没多少事情,可以参加;而且,他们也愿意参加,起码,增加一点咨询费收入(对于一些企业退休,待遇偏低的老专家来说,也是不错的)。这样以来,法律法规中设想的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是不是就降低了?
而为了防腐败,评标专家不可离开评标现场的具体规定等等,又极大的制约了评标专家仔细研究和评审各个投标文件。一次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可能有多份,每份投标文件和资格文件可能有数百页,特别是较大的工程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家没有足够的时间,怎么可能看完,看好,做成科学准确的评标意见?
所以,《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但是,目前,不少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是在各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本人看到过,北京的工程交易中心具备专家在夜里休息的场所;而对于其他,则没有听闻。这个延长时间的要求,招标人想办到,也还需要时日。
评标专家的许多现实问题,已经被业内人士重视,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本网网友在协会刊上发表的文章《莫让评标专家变成“砖家》,就是一个证明。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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