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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代理机构应现场强调评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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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0:1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 可
  
  在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移动工作站项目采购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的一名专家将评标过程透露给了一家未中标的供应商。该供应商了解到评标过程后,认为评标委员会给中标供应商打分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于是提出了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对此给予的答复是,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方案是最好的,并且投标报价也是最低的,该公司没有理由不中标。
  
  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该供应商又提起了投诉,理由是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发表过诱导性言论,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当地财政部门从评标现场录像中发现,的确有评标专家说过类似"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的方案不错"的话。财政部门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结果表明,该供应商的投标方案确实为最优,报价也最低,于是驳回了投诉供应商的投诉。
  
  此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却提出了新问题:"评标的细节都被供应商知道了,说明有评标专家未对评标过程保密。建议财政部门追查一下,并对有关专家进行处罚,否则将不利于我们今后顺利组织开评标。"
  
  当地财政部门采纳了该负责人的建议,开始审查供应商提起投诉的"证据"来源。在假装与提出投诉的供应商进行"友好"沟通的过程中,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明白了事情的原委--某评标专家透露了相关情况。于是,财政部门找到了"泄密"的专家,准备在进一步确认后对其进行处罚。
  
  让人没想到的是,面对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难道你不知道对评标过程保密是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吗"的提问,这位评标专家竟然回答说:"这个我还真不知道。"
  
  "在评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告诉你吗?"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接着问道。
  
  该评标专家淡定地回答说:"他们没有向我说明情况啊!我进入评标室后,他们收了我的手机后就给我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然后我就开始评了……"
  
  经过现场录像确认,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认定该评标专家没有说谎。
  
  于是,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又问起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在评标现场,你们为什么不宣布评标纪律呢?"
  
  该负责人面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快:"我们评标室的墙上已经贴了评审纪律,评标专家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走进评标室的人都能看到,他怎么能说没有看到呢?"
  
  但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给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如果你们按照这一规定执行,还会出问题吗?"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一时语塞,对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话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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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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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5 10:17:29 |只看该作者
[s:99] 政府采购应细化工作程序。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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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0:28:01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开标评委到全后都宣布评标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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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0:50:54 |只看该作者
即使不宣布,评标文件中也有啊。。。难道没有评标文件?
再说,监督的也不能就赖在代理机构头上吧。您的专家管理中不培训吗??不告知吗??怎么进的评标专家库??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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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1:16:30 |只看该作者
到头来还是代理吃亏。显然的问题专家都是不敢承担责任的。嘴贱啊。
努力了,就不在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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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2:30:53 |只看该作者
"在假装与提出投诉的供应商进行"友好"沟通的过程中',“假装”二字,我怎么看着这么碍眼呢?
不厚道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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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7:09:52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专家己涉嫌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怎么能以评委会上代理机构没有宣布评标纪律就不知道来摆脱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
    真是一个乌龙事件。
 该评标专家淡定地回答说:"他们没有向我说明情况啊!我进入评标室后,他们收了我的手机后就给我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然后我就开始评了……"
  
    经过现场录像确认,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认定该评标专家没有说谎。
  
  于是,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又问起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

       于是相关专家违法泄密居然没有了责任,,,,,,,,,,,,当然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进行保密或纪律教育是也是应当的,只是不能因此减轻或取消专家违法责任,各有各的责任和处理办法。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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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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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9:17:17 |只看该作者
加精了!
很认真看完了,哈哈!
我认为"代理机构应现场强调评审纪律"的标题是不是应该改呢?作者为了强调"代理机构应现场强调评审纪律"而引用的案例分析,从侧面可以看到1、 财政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培训、管理等无作为,严重失职。2、白痴专家,违纪操作,财政部门还护短。  
    显然通过此案例得出"代理机构应现场强调评审纪律"的引用是失败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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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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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08:34:12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够荒唐,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护短,这个评标专家是个。。。。不能骂人啊。。。。。
代理机构的地位很可怜。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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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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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3:20:16 |只看该作者
似乎与代理机构无关,专家承担全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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