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参加B项目的工程投标,A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最接近定标标准值,假如通过评标如无意外是A公司中标。
情况就是出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造价工程师的证书复印件里面所显示的注册单位与A公司不一致,认为该造价工程师在两家单位同时执业工作,A公司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被评为废标,评选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
现在A公司投诉,说工程师一直只是在他们公司工作,只是证书上没及时更改注册公司,认为这样废标不合理,且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可以这样废标。
甲方现在也想提问,就A公司的情况,他们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证件是否在这次投标中有效?是否合法。
在我们公司出的招标文件中有以下说明:
10.1 计价人员要求
(1)必须是本单位有效的计价从业人员(包括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2)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国家文件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注明的地方签名并盖造价师章; (3)造价员的专业必须为本工程要求的计价专业; (4)造价员应在投标文件注明的地方签名并盖造价员章; (5)如造价员有发生单位变更的,投标单位应出示相关的证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6)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本单位计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报价,需附委托协议书和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A公司的投诉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法例是可以认为A公司此次投标是废标?
假若A公司能提供改造价工程师已经申请办理或者办理好更换注册单位的证明,是否可以就此证明能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