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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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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2:4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2 14:35 阅读次数: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交易量急剧增加,建筑市场空前活跃。同时,在建筑市场管理领域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存在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违法插手工程建设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滞后;三是部分政府投资工程严重超概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四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任意压缩工期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并于2011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工程建设,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工程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


    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防止暗箱操作。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内容要与建设工程合同一致,主要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名称和建设工程名称、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地址等,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国家建立劳务用工信息共享制度;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等作为重点公开内容,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采集和记录,逐步建立诚信记录查询系统。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诚信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依据。(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是完善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工程造价控制,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工程未取得投资部门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拨款证明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额度或者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对竣工结算报告组织审查,并支付竣工结算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企业核定劳务量,结算劳务费用;施工单位或者劳务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用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是加强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严禁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强化对施工单位的要求,禁止任意压缩工期,加强施工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分包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其他单位不得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并支付因缩短工期增加的相关费用,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监理费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2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jzsc@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


点击查看附件: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211/20121100378269.shtml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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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2:50:05 |只看该作者
看看与过去的《规定》有啥进步。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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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2:54:48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这个好像是新增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这条好像对招标师有帮助。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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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3:41:33 |只看该作者
过去那个也有,只是没有造价和招标代理,因为那是还木有这个行业。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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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11:24 |只看该作者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议修改为: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招标师的,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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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13:37 |只看该作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额度或者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议明确:关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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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16:54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监理费用,并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任意压低监理费用。
建议增加: 不得任意压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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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18:44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予以采集和记录,逐步建立统一的诚信记录查询系统。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诚信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的依据。

建议修改:“逐步建立统一的诚信记录查询系统”该为“2015年前建成统一的诚信记录查询系统。”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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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20:59 |只看该作者
任意的界限:明确为不得低于相关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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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23:01 |只看该作者
行业主导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的地位在弱化,政府主导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地位在强化。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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