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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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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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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0:5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碰到一个项目,谈完后,居然评委推荐的是高价成交。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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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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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15 11:38: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毅青于2010-03-15 10:53发表的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中标的吗 :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中标的吗?
碰到一个项目,谈完后,居然评委推荐的是高价中标。怎办?

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推荐成交供应商。
那么除非经过谈判后,认定低价的供应商是:不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不相等。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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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1:43:59 |只看该作者
价格不是唯一标准。高价中标也没问题,但中标不是因为高价。
偶是招标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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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1:51:00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常常有概念混淆的事情: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中标的吗】,

既然是“竞争性谈判”,就不再有“招标”和“中标”之说了,也没有所谓“最低价中标”或者“最高价中标”之说;而是根据谈判原则和文件来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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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2:01:40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高价中标,就我所知一般在货物采购中发生,各地对此处理不尽相同 ,谈点意见:
    1、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了采购预算,并明确规定了投标报价超预算废标,而谈判供应商的报价超预算,则应予以废标,不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了采购预算,但未明确规定投标报价超预算废标,在谈判供应商的报价超预算情况下,但采购人愿意支付的,可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3、在谈判供应商的报价符合上述两条的情况下,谈判小组要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大多数情况还排名第一)时,则要求谈判小组的每一位成员(专家)写出推荐理由,如设备的技术参数有正偏离,自有创新产品等等,将全部谈判资料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若竞争性谈判过程无违规,可以高价中标的。

不清楚本案例的具体情况,仅供参考,不对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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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3:43:44 |只看该作者
关于竞争性谈判是否允许高价中标的问题,本人认为首先不应叫高价中标,而应改为是否允许高价成交。

对于是否允许高价成交,《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在法律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层面,财政部国库司曾于2007年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则就不应该允许高价成交的现象出现。

至于什么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解释,在实际操作层面,一般有“合格法”、“及格法”两种,“合格法”是指对供应商应答的所有商务及技术条款进行定性评价,只要都满足采购人的的最低要求即为合格,并作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而“及格法”又包含多种情况,在对供应商应答的所有商务及技术条款按响应程度进行综合性评价后,可以选择前几种作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也可以选择综合评分多少以上的作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这些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当然,笔者认为还是“合格法”比较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这上述论述的大前提下,一般是不应该允许高价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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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3-15 13:44:32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推荐成交供应商。”中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绝对相等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理解为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推荐成交供应商应是在此前提下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即使报价最低也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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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3-29 18:21:16 |只看该作者
是个词语上的失误,应为“高价成交”。在此更正。
看来高价成交还是必须低价还是有分歧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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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10-3-29 18:51:54 |只看该作者
估计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即使高价成家,没有人投诉也不会有人查。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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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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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3-30 08:36:4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单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应该是低价中标,但其前提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如果我们仔细琢磨一下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详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理解:竞争性谈判其实是要通过谈判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否达到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标准,即是否进入了一个“门槛”;然后在进入这个门槛的供应商中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从这层意义是看,这有点类似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其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还是有区别的。在公开招标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只能有澄清,而不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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