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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按废标处理和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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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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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9 16:17: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次清理文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管理规定》第21条的最后一句:其投标应做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否决其投标。这么改的意义有什么不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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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9 17:35:53 |只看该作者
   从招标人的角度(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沿用了《政府采购法》的“废标”概念。
     “废标”对于招标项目而言,意味着是招标失败。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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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9 17:41:16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如下:
  一则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原先存在着“否决投标”和“废标”这两种表述,但其内涵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说,可以认为招标法体系的“否决投标”与“废标”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修法时统一为“否决投标”。
  二则为利于规范行业术语,把“废标”这个概念让给政府采购法体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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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20:21:09 |只看该作者
利于规范行业术语,把“废标”这个概念让给政府采购法体系。
极度赞同这个说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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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09:30:13 |只看该作者
俺的理解是:否决是对一家投标人,废标是对整个项目。所以“废标”一词将来可以下岗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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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4:12:5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俺的理解是:否决是对一家投标人,废标是对整个项目。所以“废标”一词将来可以下岗了。 (2013-05-10 09:30)
    咱俩想法差不多。但看看3楼zzj0102总版主跟帖,对照相关法条细细想想,我们招标法体系的招标项目的招标失败,也没有用“废标”。还是用招标失败(否决全部投标)等字眼。所以,其第二点观点应该是ok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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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4:35:22 |只看该作者
否则其投标,远没有废标来的直接、干脆、简洁,个人较为认同突出废标,淡化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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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5:01:26 |只看该作者
最起码听起来舒服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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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0:16:48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否则其投标,远没有废标来的直接、干脆、简洁,个人较为认同突出废标,淡化否决其投标。
(2013-05-10 14:35)
  很有道理,个人也非常赞同。

  问题在于:清理规章文件以前,“废标”一词,在招标法体系中出现在部委规章里,而在采购法体系中是出现在《政府采购法》中。

  《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比较高,不是主持规章文件清理的部委可以要求人家改就改的,只得“委曲求全”了。
  ——未经求证,纯属个人猜想,呵呵。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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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7:35:40 |只看该作者
废标是行业中的俗语,而且是指整个项目作废了。法律法规中不适用用俗称。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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