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790|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质疑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13

主题

0

好友

6132

积分

常务版主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11:19: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8月1日下发了《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遵义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遵府办发[2013]129号文(以下简称“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规定”第四条: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核准为自行招标,由市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遵义市人民政府的这种做法引起我们的强烈不满,它直接剥夺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权利,严重扰乱了整个工程建设招标市场秩序。

    “办法”和“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依据:

1、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具备代理资格;

2、不能指定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招标;

3、擅自扩大自行招标范围;

4、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招标与国家规定活动范围不符。

管办不分,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集政府主管、监督管理、自行代理、交易场所”为一身

后果:

1、直接剥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直接剥夺了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权利,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

稳定;2、违背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相关精神和要求 。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以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重要作用。将政府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事务放给社会和市场来承担,政府集中力量做好本分,政府要归位和补位,不缺位,不越位。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汪才华 + 5

总评分: 威望 + 5   查看全部评分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5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3-8-15 16:38:09 |只看该作者
从内容上看,此文是质疑有关遵义市公共资源管理办法的;是何出处 ?作者又是谁 ?

请楼主进一步说明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板凳
发表于 2013-8-16 08:59:16 |只看该作者
能否将2013年8月1日下发的《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贴出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地板
发表于 2013-8-16 09:17:50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公开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管、管办分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集中统一的交易市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统筹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管、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心城区和城市规划范围内)和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负责相关重大改革试验试点工作(课题)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八条 市公管办作为市公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市公管委日常工作。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报市公管委批准后执行;指导和监督市交易中心建设与运行,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交易中心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细则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市交易中心执行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管;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实施工程造价工作。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国资、园林、物价、审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负责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后续监管;配合市公管办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作为我市统一的交易平台,在市公管委的领导下,接受市公管办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履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机构职能,对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服务对象、交易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
(一)为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投标事项、发布招投标信息、提供招投标场地、招投标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招投标结果、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场内服务和见证,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鉴证证明,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
(三)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信息,并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监督部门监督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五)负责制定进入市交易中心项目的交易规则,做好进场各方服务工作,维护交易场所内秩序;
(六)负责建立招投标集中统一平台,建立各方主体信用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并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管理;
(七)负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交易和电子暗标评审。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的招拍挂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按照市国土局委托制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进行信息发布;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收取竞买保证金并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具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鉴证证明;将招拍挂结果及资料等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审查,收取竞买保证金并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拍卖(竞价),出具国有产权交易鉴证证明,将交易结果及资料等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协助采购单位组织货物验收;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结果及资料等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行为,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包括房屋、公路、桥梁、水运、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类项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市级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
(三)市本级国土资源类项目。
1.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和协议转让的采矿权。
(四)市本级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市本级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等交易活动。
2.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业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社会服务机构的选定。
4.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5.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6.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鼓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各类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和合同等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确定招拍挂底价,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国有产权交易。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批准,确认交易方式,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等。
第二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起草《遵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受理投诉和举报,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
(五)会同监察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重大问题与纠纷;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交易活动进行监管,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招标(采购)条件、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备案;
(二)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招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二)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
(三)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一)市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市公管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联等单位推荐,或市公管办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随机抽取,或向社会公开征集市民等方式产生,并由市公管办统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市公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市公管办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建议;
(五)市公管办通过新闻媒体,对查处的违法交易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公管办备案:
(一)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则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签订或变更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或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
(二)未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本行业交易活动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和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照交易管理工作规则履行招标阶段职责的;
(七)拒绝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对市公管办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公管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社会服务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三十二条市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将处理决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公管办、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人及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专家要切实建立健全和履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交易中心通过网站、电子屏等方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提交市公管办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同时废止。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5#
发表于 2013-8-16 09:34:53 |只看该作者
楼上发的不是2013年8月1日下发的文件,你发的是2012年5月14日的。
     2013年8月1日下发了《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义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遵府办发[2013]129号文(以下简称“规定”)。 “办法”及“规定”全文见链接http://ggzyjy.zunyi.gov.cn/web/6823a11a-9efc-437c-8ef3-3a358d0cd6c9/11320.html
     看来那个王市长还真那样做了。这种由交易中心自行招标,把项目全赶进交易中心了,把招标代理机构赶出交易中心了,也把招标人自主招标的权利也赶出交易中心了的。 这是个危险的信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6#
发表于 2013-8-16 14:58:54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楼上发的不是2013年8月1日下发的文件,你发的是2012年5月14日的。
     2013年8月1日下发了《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义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2013-08-16 09:34) 
已更正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7#
发表于 2013-8-18 13:42:03 |只看该作者
          遵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招标投标程序性制度,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应当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满足进场交易招投标活动的需要。监察机关应当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政府投资各类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进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章 招标事项核准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核准为自行招标,由市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市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符合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条件的项目招标方式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外,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 招标条件和招标文件审查备案
第五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二)施工图已完成并经审查;
(三)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已编制评审完成;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由市公管办负责组织编制,并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出。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招标情况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备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备案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承包合同签订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将招投标活动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同时将装订成册的复印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工程概算,并且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开标十日前发出和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工程量清单及主要工程量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九条 不具有工程量清单招标条件但符合其他招标条件的,因情况特殊确需招标的,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条 无施工图或有施工图但未获得审查通过的,不得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网上下载标书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市公管办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三条 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
(二)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预审,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当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强制性资格预审的详细审查标准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金、生产经营状况和项目建造师资格。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将投标人的其他任何条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国家和贵州省对强制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
第六章 评标及评标办法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交易中心向市公管办提出申请,经省评管办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凡是在评标过程中作废标处理的,应详细说明其理由。
(一)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时,应书面告知投标人否决投标理由,允许投标人书面澄清和申诉,但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改变其实质性内容。无效标或者否决投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表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做出否决投标处理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核实备案。
(二)评标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应及时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核实、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应当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再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十九条 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到高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1-3个投标人并按报价由低至高排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公管办批准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七章 中标公示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拟任项目负责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中出示的企业类似业绩、建设规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市交易中心及行业专业网站上公布。
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时,还应当在交易场所同时公示以下内容: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投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八章 监督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市公管办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履行现场监管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市公管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公管办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复议和复审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当事人发现评标结果中出现一般性计算错误或客观标准判断错误经纠正这些错误不影响评标结果时,可以向市公管办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经市公管办批准同意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和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按程序报经市公管办同意,可以启动复审机制:
(一)评标活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纠正这些错误和疏漏将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三)投标人质疑事项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予以确认的;
(四)应当组织复核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复审委员会。复审工作由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委员会复审结果,应报市公管办备案。
第十章 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十九条 推行电子招投标,实现报名、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全部在交易系统上运行和完成。
第三十条 电子评标办法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遵义军分区,市中级
法院,市检察院。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221

积分

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3-8-18 20:45:58 |只看该作者
仔细看了,遵义力度很大啊。

具体负责顶层设计的人,懂法,也懂实际问题,有对症下药的感觉。不过,药剂太猛了!

遵义模式,有一定借鉴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221

积分

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3-8-18 21:10:25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上,很难说遵义这种做法违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即国家发展改革委5号令,只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不能拿来约束遵义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自行招标的行为。

当招标组织形式被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审批、核准为自行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还真不好抗议。理论上,当项目业主为国有企业,或者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时,政府命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一律核准为自行招标,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基本不可抗辩,这是一级政府的行为。

多说一句,这就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在建设部门手里的弊端之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4

积分

侠客

10#
发表于 2013-8-19 12:01:45 |只看该作者
首先是招标代理行业很乱,代理公司也很乱,随便招两个人就能拿到中字头的招标代理在本地区的授权,越来越没有技术含量,如果代理公司仍停留在改改文件、走走程序的地步,代理项目交给交易中心也无所谓。在公平、公正等方面,交易中心比代理公司强的很多。但是有一点,交易中心招标,算委托还是自主。如果算自主,本地所有投资就是你家的,好像说不通吧,算委托,有资质吗?如果没有,中央的规定在你们眼里算什么。关于招标,国家制定那么多法律,干嘛吃的。匪患,官可治,官患,民无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6-6-21 00:26 , Processed in 0.09006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