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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招标人如何解决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毛林繁问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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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09:4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招标人如何解决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提出异议的问题
2013-09-25


     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处的“异议”是否指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或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的内容,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或商务问题或招标文件存在模糊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等内容?如果是对一般的商务或技术问题的异议,是否在作出答复前,必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答:
      毛林繁:
    《招标投标法》中对于“异议”的表述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所以,“异议”指的是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或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里的违法是前提,只有违法行为才能纳入异议的范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修改后需要重新招标,而不能通过调整或修改不合法的部分继续招标。因为前面的行为已经不合法,不能获得法律法规的支持,这也是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因。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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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0:47:4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65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毛常务副秘书长、毛博士提出,   “异议”的表述、定义来自《招标投标法》,
这里的违法是前提,只有违法行为才能纳入异议的范畴。
强调前提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挺值得思考!(我也是第一次看到这观点,以前也没有想过这个问题)

      再通读《实施条例》的所有法条以及《实施条例释义》,貌似《实施条例》只从《招标投标法》“学到”:可以异议,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以及接受异议的是招标人。

     而没有,若招投标活动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不能异议(不叫异议)。

     也请大家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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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1:37:19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招标人如何解决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在条例里,“异议”出现了三次,分别是投标过程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对现场开标、公示阶段对评标结果。因此,异议不能简单定义为仅针对“违法”行为。

       重点说说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在原来的招标文件中,或者说在标准文件中,有关于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是大于15天的(补遗书的最短期限),但在条例里,除了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之外并没有另文规定可以要求澄清,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所有的问题,不管是违法的问题还是技术商务等方面不涉及违法的问题,投标人都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此可以推定异议也不仅仅限于违法。

       但有一个问题是,条例里的异议确实是来源于招标法的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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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1:56: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说法是对的。实务中需分清楚“异议”和“澄清”,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提出异议,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人需有利害关系)。政府采购当中的“质疑”也是有限制的,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提出“质疑”,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才可以质疑。不符合质疑的则应采用“询问”(含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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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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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1:59:57 |只看该作者
对这个问题政府采购法区分得比较清楚,该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该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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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2:12:46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这个说法是对的。实务中需分清楚“异议”和“澄清”,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提出异议,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人需有利害关系)。政府采购当中的“质疑”也是有限制的,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提出“质疑”,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才可以质疑。不符合质疑的则应采 .. (2013-09-26 11:56) 
      嗯。个人感觉是有点这个意思。
     但
      再通读《实施条例》的所有法条以及《实施条例释义》,貌似《实施条例》只从《招标投标法》“学到”:可以异议,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以及接受异议的是招标人。

     而没有,若招投标活动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不能异议(不叫异议)。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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