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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委否决投标人投标后,需要向投标人发出否决投标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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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6 11:02: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委否决投标人投标后,需要向投标人发出否决投标通知吗?      

一些地方的交易中心规定,评委否决投标人投标后,需要向投标人发出否决投标通知,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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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提出 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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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3-10-16 11:44:21 |只看该作者
如果要发 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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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6 11:57:09 |只看该作者
我是投标人绝对要求书面。。。。。。。。。。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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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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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17 15:44:40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发,否则怎么废标都没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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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0-17 16:29:41 |只看该作者
俺有点疑虑:

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主要的工作是评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而

  【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就是说,对外的通知,还是由招标人去发。

   评标委员会何时发出“否决投标”的通知呢?如果是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不是有问题吗?此时,评标委员会是不是解散了 ?如果是在以后,那由招标人通知不就可以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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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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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6:50:44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不拘泥于形式 投标人只是想知道被否决的原因

招标人也应该履行这个义务 07范本也有类似的说法 可以解释 但不保证满意

我们一般是在公示中标结果的时候,同时公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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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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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20:58:23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
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向未中标者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应注明废标情况,若有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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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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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0-17 22:29:07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在公示中标结果的时候,同时公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即可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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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9#
发表于 2013-10-18 09:32:26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点 这个否决投标的通知是由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给被否决投标的单位的,该通知包括否决投标原因,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评判意见等等。类似于澄清函,允许投标人在评委评标时进行书面澄清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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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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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09:42:03 |只看该作者
公示的当然可以作为书面的一个载体。
一个电话的肯定不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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