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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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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转贴;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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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44#
发表于 2013-6-7 14:23:54 |只看该作者
我只想说,深圳住建局发布的评定分离的正式文件,第一款完全没有提到根据《招投标法》,只是含糊的讲了根据有关法规,提都敢不提招投标法。

这说明他们不是不熟悉法规。心知肚明不符合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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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6-7 11:50:12 |只看该作者
哈哈,我太天真,太幼稚了!
     [s:114] [s:115] [s:108]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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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6-7 11:43:07 |只看该作者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圳)的评定分离与《条例》和《12号令》的评定分离有本质上的区别。
深圳的评定分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条例》和《12号令》的评定分离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深圳的评定分离,招标人拥有《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有限定标权;《条例》和《12号令》的评定分离剥夺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有限定标权,由公权力(即,《条例》和《12号令》)直接定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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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41#
发表于 2013-6-7 11:10:5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决定最终产品(工程、服务、货物)的供应者,我国一直是评委排序推荐,使用者(非出资者)按序定标。虽然程序很好,但一直有很多的非议,无怪乎“依价定标,无法得到质好的供应者;或是依评标方法无法得到优秀的供应者”等等,至于国家定了如此之多的评标方法,好像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千言万语,使用者得不到心里想的供应者,至于是不是他们所说的原因,无处获知!
看一下国外的政府资金采购,我们想学,但又不敢全学,总得套上“中国特色”才敢使用,于是深圳就尝试了一下,由最有话语权的人来定标,而且是从所有资格合格的供应者中来选择一个。果然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家想一下,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的最有话语权的人定下的事,还有谁敢反对?反正中国是最高地位通吃,真的解决了有采购程序以来,一直困绕我们所谓的“招标监督机构”、“采购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各种“招得慢、招得质量差、招得贵”等等一系列问题,特区就是特区,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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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6-7 10:54:07 |只看该作者
其实,就是可以非常灵活地操作招标,N种选择,再加上N种选择后未规范的下一步操作。那么深圳实施条例的“经过公开招标”外衣,确实就是真正的“迷彩服”!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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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6-6 23:18:58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看出三人行了,有本事,可以结成一伙制订出一个完善得让人挑不出任何毛病的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利于实施的文件来寄给深圳财政委,或许立马草鸡变凤凰!
不过需要高瞻远瞩、放平心态、有非常之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得有真本事才行!
     镇采先生:
     论坛是大家交流业务、讨论问题的平台,大家有机会网聚于此那是一种缘分。

     我想,汇聚于此的网友们,在现实中大多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没有利益冲突,大家在讨论中有些时候观点相同,有些时候观点相左,这都很正常,没有必要抱团取暖或结成攻守同盟。

    正如之前我曾对您的一些观点表示过赞同,也曾对你的一些观点表示过明确反对一样,这并不表明我一会儿想与您结盟反对他人,一会儿又与他人结盟反对您,那只是因为对问题的不同认识所致,而不是对您个人有什么成见,也不是刻意与您胡搅蛮缠。

    至于您说的什么“高看低看、草鸡凤凰”之类的,我觉得您大可不必如此,平心静气地与对方交流思想、探讨问题,或许会有更大收获。您自信自己的观点正确不是坏事,但建议不要用“您是外行”、“高手进来,胡搅蛮缠着算了”、“不是同行还真说不到一块”之类的话拒人于千里之外。我想您既然愿意把自己的观点亮出来,是希望和大家一同讨论而不是用来孤芳自赏的。

    每一个人的观点都不可能完美到无懈可击,因此才会有观点的交流与碰撞。我们在网络上的发言,有时可能会稍显犀利,有时会带有一些调侃,但并无恶意,也希望您不会因为与他人观点不同而引发不快!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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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21:34:1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我一直就说:招标法、条例、12号令原本实行的就是“评定分离原则”。参见《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910

     一年以前,钱老师认为条例、12号令实行的是“评定合一”制,参见《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651&ds=1#tpc,该贴刚好发表于去年的6月6日。
     一年后的今天,起码在“条例、12号令实行的是不是评定合一制”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即:招标法、条例、12号令实行的就是“评定分离”制。看来经过辩论,在对“评定分离”的认识上,还是取得了一些共识。

     相信钱老师平心静气地仔细阅读和思考反方的观点和论证过程之后,也会认可“定标权被剥夺论是一个假命题”的观点的,而这场被网友称为“世纪大辩论”的论战,最终会在达成共识中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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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7:19:18 |只看该作者
谁给他权力把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的权利给剥夺的?有么有王法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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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7:14:48 |只看该作者
到底谁说了算?结果是谁都不算,没人负责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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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0:31:27 |只看该作者
想起了一首歌:《Only  time》

Only  time

Who can say
where the road goes
where the day flows
   --only tim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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