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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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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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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7:57: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各位的解答和帮助,真的受教了,再次谢谢大家,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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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7:47: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7-2-16 17:20
改版以后好像很久没有看到讨论那么激烈的帖子了
问题的核心是:均值的表述是否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如果 ...

嗯,已经确定废标重招了,发这篇文章的原因是怕中标人有异议,所以来请教大家了,受教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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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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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7:20:17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09:44
对的,实际的价格评审过程是按照正确的做的,所以才说评审结果没有影响,但是采购文件的基准价的确定错了 ...

改版以后好像很久没有看到讨论那么激烈的帖子了
问题的核心是:均值的表述是否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如果不会,那么可以作为前后不一致的细微瑕疵。然而,没有人能保证、证明,尤其是,落标人(未中标的人)可以此为理由再次投诉。所以,只能重新招标。
在以往评审中,也遇到代@ 理让专家签字,说招标文件没有问题,我说有问题,把问题写上去,代@理也没有意见了,也遇到分歧很大,提出要投票,大家很高兴,但一说要对异议签名,大家的意见又很快统一了。所以,作为专家,还是要坚持原则,当然,坚持原则的前提之一是熟悉法律法规规章,但实际上,这样的专家是少数
我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中列出了评标的十条原则:
(1)公平、公正:作为政府采购的原则的核心——公平、公正,是在整个评标中的基本原则。公平意味着应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待遇,公正意味着评委应无私、不能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不能无原则、无依据地偏向投标人中的任何一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是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因为法律、法规、规章不可能涵盖所有细节,再者,即使再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必须通过人去实施。
在案例1-26中,招标文件规定“……单项业绩50万至290万的,每项给4分,单项业绩300万以上的,每项给7分……”,即未给出属于290万至300万的单项业绩的评分标准……
(2)依法评标:不同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若合格标不足3家,则流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若合格标不足3家,但只要价格有竞争性,仍可从合格标中确定中标人。
案例5-36:……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只要招标文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修改纪要、答疑纪要进行评审。一旦进入评标程序,任何人(包括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人)都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即使所有投标人同意改变评标办法,也不得对评标方法进行实质性的变更。但当它不够细化时,评标委员会应按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细化。
案例5-37……
案例5-38……
案例5-39……
(10)有错必纠
案例5-47……
案例5-49……
之所以把公平、公正列为第一条,就是因为它也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且,法律法规规章不可能把什么情形都规定进去
从上面的原则可以看出,因为歧义,可能导致不公平,即投标人报出比较搞得价格,以贴近均价而获得最高分。所以要修改文件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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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4:47:5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6 14:03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不是万能药,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导致的中标无效或可能影响中标结 ...

一、该案例已经评 审结束并公告了,即使这个评 审过程、结果是违法的,可是这个违法的中标结果是客观存在的。
二、政府 采 购 法中当事人是有一个等字,即不限于那三种。而且要分析评 审 专家是否是当事人,是否应先分析一下评 委 会与采 购 人的关系?如果评 委 会隶属于 采 购 人,那么评 委 会即为政 府 采 购 当事人(即评委会作为 采 购 人一方),如果评委会与采 购 人是委托关系,那么同为委托关系的代 理为何就是当事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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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4:05:5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5 23:29
该网并非财政部指定官网,其次这篇文章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前提是政 ...

那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算采购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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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4:03: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2-16 14:05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6 13:33
按条例第七十一条执行,但是您这种情况,评标方法都违反强制性规定,那么已经没有合格的投标人了啊,只能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不是万能药,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导致的中标无效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等行为,前提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不含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况且对于这个案例,应当在评审时终止评审,也就是不会有评审结果更不要说后续可能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没有中标成交结果也就不会出现所谓中标成交无效等情形,自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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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3:33:43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20:34
请看一下这个链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文章:这6种情形不能随意废标,跟我们的情形很相似,该怎么理解这 ...

按条例第七十一条执行,但是您这种情况,评标方法都违反强制性规定,那么已经没有合格的投标人了啊,只能从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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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2:24:57 |只看该作者
金是盾 发表于 2017-2-16 10:30
这几位专家真是无知者无畏,建议两种解决办法,请选择:
办法一:
       前提是只是文字错但公式没错,根 ...

评审阶段是不能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正的,您提供的是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清或同一内容不一致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条款。如需修改采购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如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须按照实施条例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终止评审,待修改文件后重新走程序。如若是采购文件中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产生矛盾则要看是否构成重大歧义或缺陷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如果属于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则须按照财库2012 69号文件规定终止评审,修改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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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0:30: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是盾 于 2017-2-16 10:58 编辑

这几位专家真是无知者无畏,建议两种解决办法,请选择:
办法一:
       前提是只是文字错但公式没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或复议阶段
专家委员会可提交澄清函,让招标人确认是否为失误,如确认失误可继续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办法二:
       如文字错公式也错(或没有公式),同意楼上各位大侠的结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另:仔细看了你后面帖子的描述,如公式里没有将“评标基准价”描述为“最低价”,由于有前面错误句子的限制,按错误的描述执行公式也是可以计算出结果的,这样也只能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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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09:27:05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20:37
请看一下这个链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文章:这6种情形不能随意废标,跟我们的情形很相似,该怎么理解这 ...

中采网也好,采购报也好,文章很多都是瞎写的。看看可以开拓思路,但是不要认真,并不等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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