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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南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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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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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5:35:25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趁着还没发公示,等于评标还没结束,赶紧的请回来继续评。 (2012-07-25 14:11)
       说的对,按楼主的说法,此时招标程序所处的阶段是评标报告递交给业主,业主发现错误,招标程序不再向下进行,而是退回评标委员会再审一下纠正错误再往下走即可,因为不迁扯其它招标程序,就不需要其它的法规要求。
       此时的问题是评委会自行纠正错误,不需要找明确的法规支持。
       如果评委会拒绝纠正 招标人指出的错误,此时就存在两种可能,也可能评委会不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也有可能是招标人看法不对,评委会不予支持,那可按其他网友意见启动其他法定程序再去处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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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8:36:01 |只看该作者
作为工程货物招标,根据以下各规定,个人认为只能是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同时如果是国家投资占主要的,这种情况不符合任何一条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名的条件。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评标过程出错(出错原因监管部门应该另外追究),所以后续定标问题还谈不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b]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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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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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9:20:31 |只看该作者
处理方法如下:
(1)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因为是改变中标人,最好开个会,否则让大家分头签字认可即可。
(2)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出国等或拒不改正其错误,则向有关部门报告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举了一个案例(案例1-32),评标委员会第二次评审未发现问题后,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
(3)中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己更改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即使是法院,也只能作出认同或不认同的结论,而不能直接指定中标人!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案例5-67。
(4)有的地方已经不允许招标人派员参加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专门提到“招标救济”,22-24页,供参考。
(5)若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之外选择中标人,即使是非法定项目,招标人也可能面临诉讼(广东等地已经出现),至于法定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7条,招标人及其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会受到相应处理。
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一个相关的新变化。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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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8:23:55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同意zzj0102观点。补充一点,招标人脑子让驴踢了,自己人为什么不进评标委员会,最后发现问题,再自找麻烦,建议招标人自扇耳光后,再主张自己的权力。呵呵
(2012-07-26 07:32)
招标人代表进入了评标委员会不就更难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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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7:32:33 |只看该作者
同意zzj0102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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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23:26:23 |只看该作者
说说我的看法:
    1.本人不认同“招标人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的观点;
    2.招标人不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等于“评标委员会决定一切”;
    3.招标人不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并无矛盾;
    4.现行法律制度很明确,招投标阶段的最后决策人一直就是招标人,不存在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情况;
    5.条例没有回避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处理的问题,条例第71条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6.对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时该如何处理,七部委27号令第57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7.本人没有发现哪部法律有明文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改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个人观点,如有谬误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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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8:29:35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的回复,其中有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值得我们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深入思考。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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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8:09:36 |只看该作者
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就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并按其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不按评标报告的原则,另选中标人,这既是违反法律法规,也违背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规定。也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比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也即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招标人发现后,不能作出任何决定,仍召集或等待评标委员会做决定,这不就成了评标委员会决定一切了吗?请注意,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才是项目的所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所以招标阶段最后决策者是招标人!这也是安徽老钱总工,要求评标决策权回归《招标投标法》的原因。招标投标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评标结果”,一切权利归招标人!可惜我们急切期待的《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回避了!但我还是认为,只要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已经提交评标报告之后,招标人有权改正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决定。也就是说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时(情况必须属实),招标人有权改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上述的法律依据就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对评标委员会授权,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另外法律依据是:“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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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6:31:51 |只看该作者
如果楼主一定要什么依据,毅青老师说的让评委主任出个决议,然后让监督签字,这个是最好的依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楼主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应该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寻找依据。毅青老师的建议是非常不错的。如果寻找了依据再去解决,还不如先找找原因。建议楼主好好读一读采购法招投标法。
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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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4:52:52 |只看该作者
具体看一下是哪方面不响应?如果实质性不响应的话!经监管部门和全体评委一致认可是可以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的!中标结果由招标人从候选人中选,也可以授权评委进行推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是很麻烦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可能会投诉,这是评委选出来的结果!要出错的话也是评委失职!不可能进行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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