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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自我救助【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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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4:05: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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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自我救助
发布时间: 2013-12-10 15:24: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公共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的程序比社会代理机构的程序多,同时也比较规范,给了供应商很多自助的机会,但参与政府采购的很多供应商往往只注重最后的中标结果,不关注过程,一些对自己后期中标有利的过程没有好好去把握,一旦不中标,再反过来找各种原因,进行质疑、投诉,往往显得很被动。

那么,政府采购的哪几个环节是供应商自助的重要过程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采购程序大同小异

先来看一看政府采购的程序,以公开招标为例:接受采购人委托;拟定采购文件草稿;网上征集采购文件意见并征集投标供应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组织召开招标会;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质疑(不是必备程序);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采购代理机构鉴证;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看清条款是关键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以上是各个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工作的必要流程,以上节点中供应商往往在第8个节点才开始行动,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应该在第3个节点网上征集采购文件意见并征集投标供应商就应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仔细研究招标文件草稿中资质、技术参数等有没有倾向性意见、有没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有没有有利的条款,不利条款是倾向性条款,还是企业自身条件造成的?怎样克服这些不利条款,或者怎样使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相信自己的产品是最好的;怎样去应用这些有利条款,获取更多的分数,以达到中标的最终目的。如果购买的是节能环保产品,有没有给这些产品相应的加分及优惠等等,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供应商往往漠不关心,或者即使看到对自己不利条款也不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提出意见来,并督促落实,有等和靠的想法。根据集采机构的一般做法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如果供应商认为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条款应该召开专家论证会,来确定该条款是否是倾向性条款,但供应商必须书面来函;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前也需要征求专家的书面意见。在这里也想告诉广大投标的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采购人的代表不是专家,最了解所在行业技术、经济、资质等情况的应该是供应商本身。

   精确答疑是转折

到了第9个节点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是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供救助的最后一个环节,而不是等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以后或者在制作投标文件及现场开标时才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到那时,采购文件已经经过采购人确认,也公告在网上,一般采购机构都不会轻易改动,只有经过开评标程序以后再见分晓。但具体工作中投标供应商的反应往往是相反的,白白失去救助的机会。

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省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为“酵母型”乙肝疫苗,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的委托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供应商征集函,希望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参与该项目竞标。某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看到征集函后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征集意见中指定只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请示卫生部和财政部,“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苗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

最终,该案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意招标文件中取消只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条款,“细胞型”乙肝疫苗顺利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这是一起典型的还没进入招标程序,但供应商通过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维权取得了参与投标的权利的案例。这说明供应商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只要认为有猫腻,任何时候都可以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当然前提是你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若采购人坚持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集采机构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只能通过专家来把关,但专家论证会专家的意见也不是十分统一,最后的结果是倾向于采购人的。集中采机构一般都能做到不带倾向性,倾向性大多来自用户单位。

另外,提醒大家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社会代理机构的招投标活动一般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

作者简介: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杨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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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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