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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欺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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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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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2-5 14:24: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这件事情我在2007年2月1日在招标投标区里发过帖子,网址是: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85

经与投标人的几次交流,事情有了一个完整经过:
1.北京一家在网上发布招投标信息的网站(公司名称:北京金鑫众力科技有限公司,网址:www.china-zbcg.com)在网上得到我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这家公司把公告转告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前提是先成为会员,会员费是3500元)
2.投标人把款汇到这家公司
3.这家公司把款汇给我们,再让我们把标书及相关图纸邮寄给投标人。
提出如下问题?
1.现在投标人是不是被骗?(现在我也说不清楚了,请大家指教)
2.我们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的公告,这家公司也发布同样内容的公告是否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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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07-2-7 12:27:00 |只看该作者
这家公司昨天又以委投标人委托(听语气,及谈话内容,我分析的)的名义打探我公司消息.
我一直觉得他们公司在做违法行为,可是我们没有精力去处理那些事情啊!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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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7#
发表于 2007-2-6 13:59:02 |只看该作者
我就“公告肯定没留正确的招标机构联系地址”这个问题说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方通过篡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来进行牟利行为,应该构成欺诈认定嫌疑

个人意见,大家参考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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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7-2-6 09:29:57 |只看该作者
既然有法可依,强烈要求你们单位出面起诉这家公司,维护广大投标人的权益!这种招标骗子打一个少一个!
长翅膀的不一定都是天使,也可能是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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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07-2-5 20:52: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无耻老窦2007-02-05 16:23发表的:
问题的根源在于投标商获取项目渠道不熟悉,但北京金鑫众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它是属于出卖招投标项目信息的中介行为,道德上谴责,法律上并不违法!
Iyouzi在2006-07-28发布的一个帖子,链接如下: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fid=39&tid=6677
我觉得此案例与彼案属于同一性质,属于侵犯了项目信息著作权
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不知其他老师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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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7-2-5 16:23:18 |只看该作者
问题的根源在于投标商获取项目渠道不熟悉,但北京金鑫众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它是属于出卖招投标项目信息的中介行为,道德上谴责,法律上并不违法!
长翅膀的不一定都是天使,也可能是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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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07-2-5 16:12:00 |只看该作者
您说的对,他们发布的公告(正在进行)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china-zbcg.com/hangye23x.asp?id=29759
详细内容如下:
针磨、凸齿磨招标公告【国内招标】
信息编号: 070131JD0041
项目名称: 针磨、凸齿磨招标公告
所属行业: 机械电器
所属地区: 吉林
发布时间: 2007-1-31
项目内容:

受委托,对45万吨玉米深加工项目所需设备(三批)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所需设备及服务进行密封投标。
一. 采购货物内容、数量: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
第一包 针磨 3台
第二包 凸齿磨 5台
二. 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可于即日起每日9:00~16:00时(北京时间)按下述地址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第1~2包每包售价为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另加50元人民币邮递费。
三. 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
2007年2月26日上午8:30—9:30(北京时间)接受投标。2007年2月2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投标截止。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四. 开标时间:定于2007年2月2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仪式。
五. 开标一览表正本及其他投标声明(如有)应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六. 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投标时单独递交。
七. 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在距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与代理人此项目联络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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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沙发
发表于 2007-2-5 15:40:22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被骗了

1、公告肯定没留正确的招标机构联系地址
2、发布同样的公告不违法,以赢利目的随意篡改招标公告内容应该构成欺骗

另外,投标人对投标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熟悉也是造成被骗的原因。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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