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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代理现行收费办法拟废止 代理机构将面临生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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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27: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代理现行收费办法拟废止
代理机构将面临生存压力



前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就拟废止和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1979年至2012年颁布的1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被列为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此消息一出便引发业界一片热议。专家认为,现有的收费管理机制应当进行调整,不过同时也要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而不少招标代理机构则担忧将面临生存压力。
  记者近日从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获悉,征求意见稿发出之后,的确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但知情人士透露,取消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回归市场是必然趋势。

  废止现有收费机制有利市场竞争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相继于2003年制订出台了上述两个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我国招标代理收费的基础由以下几个因素组成:一是采购项目的性质。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不同类项目按照不同标准收费;二是中标标的金额的数量。项目中标的金额越大,收费越高;三是取费比例的计算方式。采用的是差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标的金额越高,取费的比例相对降低。
  不过,两文件发布十余年来,市场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增长很快,招标代理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种与中标金额挂钩和收费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导致压价、恶性竞价现象较为普遍,许多招标代理机构甚至变成围标串标的工具。因而,一些专家认为,这一收费管理机制应当进行调整。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表示:“现在全国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已超过6000家,市场竞争非常充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原来的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机制还能有效引领市场。比如说,政府指导价会不会成为‘保护伞’?一些代理机构因为有了‘保底价’后,生意怎么做都不会亏,而这样的小公司在现有这套收费管理机制下能够轻松获取暴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现有的收费管理机制亟待打破,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北京市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也表示,废止现有收费管理机制,市场竞争会更加充分,更有利于激发代理市场的活力。“收费标准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将招标人的需求转化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成果,保证招标人挑到合适的中标人,从而促进招标人、中标人、代理机构三方共赢。”

  代理机构称面临生存压力

  “在这个市场上,招标代理公司多项目少,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假如废止了收费标准,招标人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我们该怎么生存?”在采访中,不少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着这样的担忧。
  许多招标代理公司相关人士认为,对地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失去政府指导价后果不可想象。现在压价情况已经很厉害,这两个文件废止之后,恶性竞争将会失控。采购人的选择因素和可控因素也会更多,他们可能将项目以更高的价格委托给“关系户”。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的汪才华说,这两个文件的废止,等同于失去规范招标代理收费的行为准绳,势必会加剧招标行业的恶意竞价。这样一来,一是会影响招标服务的质量和招标工作的效果,直接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会衍生出“堤内损失堤外补”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当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正常获利时,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三是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对具有设计、外贸、造价或咨询优势的机构来说,他们更多是把招标代理作为增强其服务功能的补充,在业务服务链中消化平衡招标代理环节低价竞争的损失,而对专职招标代理机构来说,越来越低的收入难以支撑企业的持续发展。
  汪才华告诉记者,长此以往,招标代理行业将会畸形发展,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逐渐萎缩减少,更多地被其他兼职代理机构所取代。

  需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记者近日也从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获悉,征求意见稿发出之后,的确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据国家发改委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尤其是地方上,很多招标代理公司的背景都比较复杂,各种关系也很难理顺,如果取消招标代理收费指导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既得利益者利益受损,所以阻力很大。因此到底取消不取消指导价目前还没有定论,但长期来看,取消指导价,回归市场是必然趋势。”
  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疑虑,赵勇说:“招标代理公司面临生存压力是很正常的。目前这个市场,正是要通过指导价的调整,来促进市场竞争的行业洗牌,淘汰一些服务能力和技术能力不达标的招标代理公司,使这个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也有专家认为,在废止这两份文件的同时,应及时提出新的指导方案,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应该建立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收费竞争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不同的招标难度、不同的服务需求,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制定价格战略、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来赢得市场,赢得客户、赢得社会公信力,从而为市场各方提供公共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


    消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郑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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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6:32: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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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4:37:34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个人看不出一个不具备指导实践、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文件被废止有任何坏处!如果说有问题,那就是废除得太晚了!!! (2013-12-22 12:11)
认同,废了好啊, 这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大部分人“违规”,但是又明显不合理,却又无人去管的怪现象可以消失了。
反而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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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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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4:23:44 |只看该作者
光打雷不下雨,抓紧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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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08:31:1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现行收费办法拟废止 代理机构将面临生存压力 【转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8457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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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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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22 12:11:57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不出一个不具备指导实践、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文件被废止有任何坏处!如果说有问题,那就是废除得太晚了!!!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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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22 10:53:13 |只看该作者
现在打折已经 很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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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23:41:24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政府采购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上述两条法律 .. (2013-12-20 19:58) 
想多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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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20 19:58:0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上述两条法律条文,个人感觉“指定”一词是个关键。对于招标采购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招标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有“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力,但这个“自行选择”是否是指招标采购人可以自行“指定”呢?应该也是否。如果是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费,那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也应是目前国家倡导的“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项目,应通过招标采购“选择”,而代理费(亦即中标或成交价格)最终还是要回归于市场进行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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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20 19:05:28 |只看该作者
[s:310] 话说就算是有“官方价格”,代理为了抢生意,大都“打折”招生意的啊。。。[s: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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