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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4号令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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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10:36: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74号令的迷惑

本人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时间不长,在我们本地做政府采购事业的人也不多,专门研究的人员更是没有[s:69];


现在出台的74号令对于非招标方式规定的是非常清楚,但在实际操作中又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所以在实行上面不知道该怎么做了,需要高人给予指导啊[s:79]

疑问一:谈判小组到底应该何时成立?

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74号令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很多地方谈判小组的成立都是在开标前半天或1个小时,这样的话程序是否有错误呢,如果要是让谈判小组编制谈判文件的话,必然要提前抽取,这样又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相违背,而且提前抽取专家又没有好的办法对专家进行保密。现在我们纪委监督部门要我们按74号令执行,先成立谈判小组,比较麻烦[s:58]


疑问二:成交通知书何时发放

我们这边成交通知书就是中标通知书,都是在公示期结束没有质疑后才会发放,74号令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这时公示期还未结束,如果有人质疑的话成交通知书在上交回来?


希望大神们能给予指点啊[s: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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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22:12:54 |只看该作者
我是这么理解四个疑问的:

疑问一:谈判小组到底应该何时成立?
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谈判小组应在谈判前成立并制定谈判文件,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大都项目都很难做到,因此,74号令做了一些变通(确认或制定谈判文件)。实际工作中,我们是这么做的: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我们采用确认谈判文件的方式;对于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项目,我们(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草拟好谈判文件,然后抽取专家,组建谈判小组,请谈判小组审核、修改谈判文件。谈判前,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疑问二:成交通知书何时发放?
政府采购法中未提公示,都是采用公告一词。财政部18号、19号、20号令发布之前,我们这里也要求公示,公示期是七个工作日。当时的做法是先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质疑,则再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发中标(成交)通知书,这样做也符合现在的法律要求,但效率太低了。

疑问三:在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在项目中能否既发布公告又用专家推荐的方式,两者结合?
既然发布公告了,谁都可以参加谈判,推荐供应商已没有任何意义了,如果担心有些供应商不知道公告,打个电话告知一下就可以了。

疑问四:我们最后的专家评审意见都是推荐三个中标候选单位,现在监督部门要求我们如果第一顺位的单位无论什么原因不做了,第二顺位单位要中标的话,必须承诺以第一中标单位的价格来做,否则视为自愿放弃,以此类推,如果没人做就流标重来,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我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可行的,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的补充,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之所以只是要约邀请,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它没有价格,所以不能构成要约,如果加上价格,招标文件就可能是一份完整的要约,但这个时候应该是投标人给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了。这很显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精神。为了让招标人不受损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中包含第二中标候选人高于中标人的价差。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是其要约的一部分,不应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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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4:42:16 |只看该作者
疑问一:采购法和74号令都规定先成立谈判小组。实际操作中谈判小组基本都是指参与谈判,在谈判前成立。
但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谈判文件是由谈判小组制定的,74号令也只是“确认或制定”,实际中,大多数也只是在谈判过程根据谈判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这应该算是一种确认吧。毕竟采购权还是归属采购人,谈判小组应该更多的是对谈判的规则、程序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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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4:34:08 |只看该作者
疑问二: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是同步发放的,与18号令是一致的,发出后有质疑或投诉的,按政府采购法73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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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09:44:50 |只看该作者

回 米兰的韩国饭 的帖子

米兰的韩国饭:对了还有二个疑问,
疑问一:在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在项目中能否既发布公告又 .. (2014-03-08 10:43)
关于疑问二,我觉得不可以吧,如果这样做的话,明显对投标人不公平啊。而且,签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怎么可能按照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签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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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09:23:51 |只看该作者
即便规定的已经比采购法详细多了,但具体操作还是有不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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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09:19:02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两个问题:
1、按照政采法和74号文,确实应该先成立谈判小组,不过实际操作很多地方谈判小组是在截标前才抽取。
2、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遇到有质疑一般我们立即通知采购人暂停签合同,等待质疑处理结果,质疑成立的,报监管部门后,发出成交结果更改通知,收回成交结果通知书。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只能参考财政部20号令18条处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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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10 09:11:1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沙发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是可以的,这种做法是进一步扩大了竞争。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不可以,这个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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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08:18:35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没有人回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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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8 10:43:40 |只看该作者
对了还有二个疑问,
疑问一:在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在项目中能否既发布公告又用专家推荐的方式,两者结合

疑问二:我们最后的专家评审意见都是推荐三个中标候选单位,现在监督部门要求我们如果第一顺位的单位无论什么原因不做了,第二顺位单位要中标的话,必须承诺以第一中标单位的价格来做,否则视为自愿放弃,以此类推,如果没人做就流标重来,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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