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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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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9:47: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最近,随着物权法的通过,人们对其关注也不断增加。网上一个热贴,就是所谓“最牛的钉子户”。

下面,现转发2篇文章,再发2个图片,供大家参考。】


网上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组图)

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



  3月初,网上各大论坛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帖子的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带着好奇,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重庆网友热议,称其“最牛的钉子户”

  记者调查中发现,图片最早出现在网上是2月26日,当时图片说明写得很清楚: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边上。作者站在轻轨杨家坪站的站台上照的这张相片。

  重庆当地人对记者介绍说,这栋房子相当有名,很多重庆人都见过。如果乘坐重庆轻轨,经过九龙坡区杨家坪站时,你就会看到一个奇特景观:一片工地中央,有一栋孤零零的二层小楼,周边的土已被挖空,小楼犹如建在孤岛之上。

  网友“可爱的深蓝”说,这是承建方暂住的房子,并不是“钉子户”,也有其他网友在回帖中持这个看法。

  经核实,这是重庆市的住宅小区“正升百老汇”楼盘工地。该楼盘的代理销售商伟联地产销售公司的售楼小姐称,这是“百老汇”的二期工程,一期已销售完毕,那栋小楼是“钉子户”不肯搬迁留下来的。二期工程正在挖地基,情形就如人们在图片中看到的那样。

  狮子大开口,向开发商索要2000万

  网友“没文化的穷孩子”跟帖透露,这栋房子原属于杨家坪房管所,按道理是公房,历史原因租给私人住。租住者跟开发商要价2000万元,否则不搬。他们家有些背景,开发商不敢动,于是造成了现在的“奇观”。

  不过,这位网友的说法并未得到证实,杨家坪房管所副书记刘玲对记者称不清楚情况。而一名值班人员称,这房子就是“钉子户”留下来的。

  网友们最关心的是,这房子还住着人吗?如果有,他们怎么进出呢?难道他们有绝顶轻功不成?重庆晨报一名编辑每天上班都路过这个地方,他说屋里空荡荡的,没家具,也没见过里面有人,挖成那个样子,人根本没法进去。

  此前最牛的“钉子户”

  在重庆那张图片出现以前,网上流传的最牛的“钉子户”来自上海。

  去年8月,一张图片在各大论坛流传,高楼大厦、车水马龙间,独立着一栋破旧的二层小楼。当时,网友们就称它为“上海最牛钉子户”。记者采访发现,房子的主人现在依然住在那里。

  传说中的“插头之家”

  网上广泛流传的帖子中写道:这个“钉子户”就是传说中的“插头之家”,静安区有名的。老板娘开了家小店,晚上做做运插头的司机的生意。拆迁时老板娘和N多人对峙两次。开发商给他们的条件是一套大房子外加200万元,而他们要400万元。记者从一份《静安城管简报》上部分验证了帖子中的说法,简报中说,2005年11月30日,城管大队曾经去拆迁武定路279号的5处“违章搭建”的房子,“在执行过程中,房主胡某及其家人情绪异常激动,其妻采取过激行为”。

  开发商:“看不见就算了”

  7日,记者来到上海市武定路昌化路口,发现图片中的房子依然存在。小楼旁的围墙已经拆除,取而代之的是两小块绿地,绿地中几排高过小楼的树把小楼和后面的楼盘隔开了。

  记者走进半开着的小木门,一对夫妻很警觉地表示没什么好说的,一边说着“这房子我们住了几十年了”,一边把记者推出门外。小楼后的楼盘“远中枫华—城宝”售楼处的一个工作人员说,“我们老板大概也不管他们了,搞了一个绿化带把他们隔开,看不见就算了”。


上传:NorthernStar  来源:东方今报  [2007年3月20日]  

http://news.zhulong.com/tech/dt/read462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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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0 14:06:25 |只看该作者
霸道  真霸道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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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17:02: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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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1:21:57 |只看该作者
钉子户和解收场 政府克制处理模式或成范本  

新华网 2007年04月03日 08:02: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后,2日19时左右,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始对拆迁“钉子户”的房屋实施拆除,截至记者发稿时,吴苹夫妇的房屋已经拆完。新华社记者周衡义摄


    倍受世人关注的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最牛钉子户”建筑物拆除工作2日晚7时开始施工。22时39分,“最牛钉子户”建筑物轰然倒塌。至此,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告一段落。

    针对这一海内外关注的事件,有媒体刊发分析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政府的克制及处理模式,极可能成为未来解决类似事件的比照模式。

    三年的拆迁及十数天的“孤岛”抗争引起海内外媒体极度关注,杨家坪工地现场最多曾聚集上百家媒体,工地门口甚至成为“民主论坛”。但令人意外的是,不管是高层或地方政府,都展现了少有的克制,没有强行拆迁,也让传媒大篇幅报道,在显示有意藉此让民众畅谈及学习如何保护个人私产。

    整体来说,重庆钉子户事件从一开始到最后,政府的处理模式可说分“三步走”。

    第一步,让舆论及民众参与事件讨论,地方政府出招说明,形成一种意见比较效应。意见经多元化筛选后,便能去芜存菁,强化民意认同。吴苹开始诉诸媒体时,地方政府并未干涉,除显示地方政府胸有成竹外,也能博得形象。

    第二步,在民意达到一定宣泄程度及事件延展效应达成后,地方政府开始使出最终手段,以便为最后解决问题做准备。

    第三步,在没有传媒“每日一报”压力后,政府释出愿意妥协的呼声,自然也做好部分让步的准备,有点类似“引君入瓮”招数。从今天人民网的消息来看,杨氏夫妇同意“异地换屋”,自然背后也隐藏双方妥协的“暗盘”。按常理估算,很可能开发商再多拿出补偿费补偿吴苹,但不若吴苹要求的高,可能在三百万之谱。但由于“暗盘”可能影响其他拆迁户权益,预料部份交易不会对外说明。

    有学者说得明白,“钉子户”出现,一定程度表明了政府的进步。从解决重庆钉子户一事看来,胡温政府的确表现一种开明及克制的形象,无疑是种进步。而地方政府在执行拆迁过程,更学会了“迂回”策略,开始懂得控制及引导传媒,这都不是过去动不动就强制拆迁及逮人可以相比拟的,自然亦是进步。

    只不过,重点还在民众私有财产是否能有效保障,《物权法》能否更确切厘清“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益”的边界。如果这两点做不到,各地还是会一再重演“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吴苹及杨武的抗争成为拆迁故事中的经典事例,也为民众争取权益创造新的里程碑。(凤凰网)

    双方达成和解 重庆对拆迁“钉子户”房屋实施拆除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后,2日19时左右,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始对拆迁“钉子户”的房屋实施拆除,截至记者发稿时,吴苹夫妇的房屋已经拆完。

    重庆市长就"钉子户"表态:政府有能力妥善处理

    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钉子户”事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首度表态:政府有能力依法、冷静、妥善地处理好这一事件,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4/03/content_59271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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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1:20:52 |只看该作者
这是重庆钉子户事件的最后结局,有关报道:

重庆“钉子户”获拆迁安置房及90万元营业损失  
2007年04月03日 08:51:23  来源:综合  
  

    4月2日晚,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的房屋开始拆除。当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并自愿搬迁。 新华社记者周衡义摄

重庆“钉子户”获拆迁安置房及90万元营业损失

    记者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3日举行的重庆“钉子户”拆迁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选择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法院认为“钉子户”案对城市拆迁意义深远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3日就重庆“钉子户”拆迁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指出此案对城市拆迁工作意义深远。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院长张立说,重庆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17号房屋拆案对今后的城市拆迁工作不仅没有负面影响,反而具有积极的深远意义。


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已达成和解

    2日下午,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并自愿搬迁。

    据九龙坡区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在4月2日下午达成的协议中,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商业用房。该人士透露,双方的协议上没有关于补偿金的事项。

    据拆迁现场人士介绍,户主杨武已在协议达成后离开自己的房屋。[详细进入]

    [阅读] 重庆市长就"钉子户"表态:政府有能力妥善处理

           新闻背景:重庆“钉子户”拆迁案始末



事件回顾



2004年拆迁前鹤兴路片区破旧低矮的房屋和远处的高楼对比强烈

    倍受世人关注的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最牛钉子户”建筑物拆除工作4月2日7时开始施工作业。22时39分,“最牛钉子户”建筑物轰然倒塌。至此,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告一段落。

    3月20日:

    网上流传"最牛拆迁房"将消失 被限期拆除

    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的拆迁房”将很快消失——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3月21日:

    “史上最牛钉子户”:我不是刁民 我只要房屋

    目前,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已经向当地法院提出了司法强拆的申请,法院在本月19号召开了听证会。记者刚刚发回消息,听证会的结果是维持了房管局的裁定,要求小楼的房主限期搬迁、配合拆除。我国对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正在不断加强。但法律法规在约束拆迁人的同时,也要求被拆迁人,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

    3月22日:

    重庆最牛钉子户户主搬回孤楼 "散打冠军"护屋

    21日下午4时许,在网上被称作“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杨武从深坑般的工地上向上爬进自己早已不住的房子,此刻,距重庆九龙坡区法院通知其“自行搬迁”的“最后时限”还有不到8个小时,杨武和妻子吴苹并不慌张,他们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反而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

    3月25日:

    九龙坡拆迁办就"最牛钉子户"相关问题的答复

    3月25日下午,重庆九龙坡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处赵荣华主任约见本网记者,就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强拆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3月26日:

    房管部门称:对“最牛钉子户”的拆迁完全合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有关负责人25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所谓“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拆迁完全合法,房管局下达行政裁决和申请法院强拆都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科科长任忠萍说,拆迁业主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项目的拆迁是合法的。但自拆迁以来,双方在具体补偿安置方面分歧较大,被拆迁人杨武不直接与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由其妻吴苹出面与拆迁人协商,并一直拒绝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导致拆迁双方长时间无法达成协议。

    3月27日:

    重庆市长就"钉子户"表态:政府有能力妥善处理

    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钉子户”事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首度表态:政府有能力依法、冷静、妥善地处理好这一事件,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

    3月31日:

    重庆九龙坡区政府就钉子户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  

    3月31日上午十点,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区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相关情况。区长黄云通报称,九龙坡区法院已于昨日(30日)下午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仍然希望拆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4月2日:

    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已达成和解

    2日下午,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并自愿搬迁。

    据九龙坡区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在4月2日下午达成的协议中,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商业用房。该人士透露,双方的协议上没有关于补偿金的事项。

    4月2日20时15分:

    “重庆最牛钉子户”建筑拆除工作已经开始

    记者4月2日20时15分在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现场看到,倍受世人关注的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最牛钉子户”建筑物拆除工作已于今晚7时许开始施工作业。一台工程挖掘车已把杨武旧房(背对轻轨站一侧)拆除一个小角。



相关评论



拆迁刚刚启动时的“最牛钉子户”

    “钉子户”别“钉”死了公共利益

    在事后的视察监督中,我们感到这个项目的拆迁是开发商在依法拆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法院依法裁决。“绝大部分被拆迁的老百姓满意,我们人大代表也满意。”张宗浩说。正是由于人大的介入和监督有效,也才出现今天这样的拆迁局面。“我认为,这‘钉子户’的出现是九龙坡的光荣,是重庆市的光荣,是我们依法行政的见证。”

    但是,拆迁也好,维权也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我们不应该允许“打着法律的旗号,践踏法律的尊严”,“法律对我有用我就用,对我不利就藐视它。”坚决反对这种事情,张宗浩强调说。

    钉子户事件:法治背景下的深深忧虑

    最近几天,“史上最牛的拆迁户”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且不去论地方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也不说“钉子户”的抗拒行为是否合理,单就一个基层法院做出的裁定书,并未按照裁定的内容予以实施而言,给我们的感觉是“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太大的改善,法院裁决的权威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左右。

     “最牛钉子户”调查:谁把小楼挖成“孤岛”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间,孤零零地伫立着一幢两层小楼,它的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壁,犹如一个大海中的孤岛……这是一张在网上广泛流传的照片,极具冲击力地展示了城市拆迁的极端场面,因此被网民誉为“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红网:我们如何对待“钉子户”?

    拆迁户与开发商不可以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门裁决。于是,民众对私人房产的保护,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观!然而,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户固然是开发商眼里的“钉子户”,开发商又何尝不是拆迁户眼里的“钉子户”?为什么不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而让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始终保持敬畏的距离呢?



网言网语



鹤兴路片区建设夜间效果图

   ·网友:挖"孤岛"的开发商也很牛

   开发商对“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周遭挖掘也是很“牛”的,开发商能够让房管局“申请”到“强制执行”也是很“牛”的。“牛”到今天的业主其实也有他的辛酸,也有他的过分。

    新华网友:地址、房屋面积、家里情况都相同,但为什么给的补偿不同?开发商、拆迁公司是连骗再蒙,政府强拆,官商配合的默契啊!可苦了百姓啊。

    新华网友:为什么中央对房屋拆迁制定了那么多规定,还有人敢这么胡作非为。其实他们的目的很明显,也就官商勾结。

    新华网友:一定要坚持。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侵犯百姓利益。如果这样的所谓“刁民”多了,我想我们离法制社会也不远了。

    新华网友:在法制经济市场中,开发商不但要有资金实力\\建房技术保证,还应具备对公众的公关能力。其公关能力的表现才是决定是否成为合格开发商的主观能力保证。建议我们的政府在发给开发商经营资格时,不但要对客观实力进行审核,还须要求开发商具备公众亲和手段。因为城市建设不仅只是开放商与政府努力即可,请你们不要忘记了城市的原住民。

    ●其实这件事很不好说,其他户主都迁了,唯独他家不迁。如果赔偿不到位的话,其他户主肯定会联合起来对抗开发商。而他的事得不到其他任何一位户主的支持,说明该家的确还是有过分之处。真正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话,还是要凭良心办事。

    ●目前开发商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任意拆迁公民的私产而补偿甚微,公民无法与之进行有效博弈。而“中国最牛的钉子户”表明,公民进行努力的抗争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进行抗争才能让开发商妥协,才能将开发商请下神坛,重新回到市场的环境中,与公民进行平等的协调。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04/03/content_5927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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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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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09:58:10 |只看该作者
gzztitc 斑竹真是时刻不忘招标,值得我们新人敬佩
有知识 有目标 有时间 有刻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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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钉子户”事件给法律一个机会

南方周末 2007-03-29 方舟评论   作者 田望
  
  喧嚷已久的重庆“钉子户”事件,迄今为止,应该说仍是良性的。孤岛小楼屹立不倒,既是弱势一方即吴苹夫妇顽强抵抗的象征,也宣示了强势一方一定程度的克制。尤其值得欣慰的是,物权法的通过,为公众关注“钉子户”事件提供了再好不过的视角。上百家媒体、数千万网民卷入其中,轰轰烈烈的报道、评说、质疑和争论,其对普及物权制度常识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
  
而如果就“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程和多面的思考,我们或将获益更多。

“钉子户”事件总的原因,当然是物权法阙如,财产关系不规范。但是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就肯定能杜绝类似“钉子户事件”这样的物权冲突吗?不能不承认,“钉子户”事件提出的很多问题,其实是现有物权法无力回答的。

“钉子户”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吴苹夫妇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来否认其公共利益性质;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居住质量为由,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质。那么究竟有没有公共利益?如果有,其公共利益究竟到何种强度?认定其有无公共利益,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经过哪些程序?在物权法出世之前,这些问题是没有答案的。找不到一个权威的、公认的标尺,所谓公共利益就只能各执一词。公共利益无法具体定义,导致利益边界的混乱,任何一方的过度扩张,都必然引起另一方的过激反应,最终使整个利益生态失衡。

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要能够落实,前提必须是对公共利益做相对精确的界定。但遗憾的是,在这点上,物权法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整个行政法体系,也对公权行为尤其是公权的征收征用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这种状况如果维持下去,一方面难以避免一部分人躲在公共利益这个盾牌的后面,继续侵犯另一部分人正当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很难建立起信用,很难得到公民的尊重,当真正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规范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时,就会很难行得通,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就很难保障。

不仅物权法本身尚待改进,与物权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尚待改进之处尤多。早就引起激烈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为一例。正如部分专家指出的,这部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这既不符合宪法原则,也与物权法平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的旨趣相抵牾。像这样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有效清理,整个法制体系如果不能因应物权法而配套改革,物权法将很难落到实处,保护合法私产、平衡利益关系也就很难实现。

政府改革跟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有着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作为第三方,应该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保持超然中立,从而在可能的社会冲突中保持其仲裁者的本色,这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基本要件。但是在“钉子户”事件中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并不是第三方,而竟与开发商同气相求,成了当事方。整个冲突中,第三方实际上一直缺位。即便是司法机关,也因听命于地方而丧失了中立性质,在吴苹夫妇眼中威信扫地。

在现存框架内,解决“钉子户”事件的制度资源很不够,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正是这个基本事实,使双方僵持至今。媒体的狂欢当然是有道理的,但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狂欢的层面上,不应该纠缠于双方的恩怨是非,而需要深入思考整个事件的宏大语境。吴苹夫妇的抵抗,既是对物权法的考问,对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考问;同时也是一种呼唤,对完善物权法、改革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呼唤。这种考问,这种呼唤,如果能更展开更深入,最终转化为制度变革的动力,那将是善莫大焉。

  当然,在期待制度变革的同时,事件本身的妥善处置更是刻不容缓。如何使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使双方都有体面的退路,双方都是胜利者,这既是对重庆的一个考验,也是重庆的一个机会。类似的物权冲突是困惑全社会的普遍现象,妥善解决这样的个案,无疑可以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普遍经验,从而推动中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否则,愈是僵持下去,愈是强制和对抗下去,解决问题的成本就愈大,很可能是双方都难以承受的。
 
  (责任编辑陈敏)

读后:我想到,物权法没有划分清楚“公共利益”的细节和标准;而招标投标法很多也是要和公共利益联系的,我们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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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11:48:32 |只看该作者
这是新华网上有关报道和网友的议论:

法院下最后通牒:责令“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40:06.0 发表 

相关帖文:

记者最新连线重庆:“钉子户”别钉死了公共利益!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今日责令"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人民网重庆3月30日电 记者张加林报道:今日下午15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的执行情况,在此间召开情况通报会宣布:本院今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处交付开发商拆除。若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实施强拆。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即近期受关注的“最牛钉子户”案件。该案件于今年3月19日由该区人民法院组织当地房管部门、被拆迁人和开发公司三方听证后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拆迁”的行政裁决书,并向被申请人杨武发出了在3月22日自行拆除的《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光介绍,“鉴于被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我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3月23日,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由此,杨光在此间宣布了该公告。

  不过,杨光仍表示,“在强制拆除前,本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今下午的通报会一共进行了7分钟,照例没有回答记者提问。


此主题共分: 1 2 3 4 5  

 第1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44:57.0 发表 

房管部门称不知道谁把拆迁户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


 第2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1:57.0 发表 

贾春旺:严查征地拆迁侵害民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

贾春旺强调,要坚决打击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坑农害农等方面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安全生产、社保等基金管理、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第3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2:56.0 发表 

肖扬:最高法院将适时制定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9日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新问题也将在审判中涌现,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第4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4:53.0 发表 

重庆市长就"钉子户"表态: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

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首度表态:政府有能力依法、冷静、妥善地处理好这一事件,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

  
 第5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7:25.0 发表 

广州市委书记:确保城中村改造不出现钉子户

昨日,广州市2007年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在会上说,广州要依法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州城中村改造已经开始,要保障村民既得利益,确保不出现‘钉子户’的问题。”朱小丹说。

  
 第6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9:28.0 发表 

被拆迁户:“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要坚持到底。”

  
 第7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9:58.0 发表 

被拆迁户:“我与开发商不是敌我矛盾,这只是一场民事纠纷。他开发,我被拆迁,国家要建设,城市要发展这是必然的趋势,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一切要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第8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9:01:35.0 发表 

房管部门称:对“最牛钉子户”的拆迁完全合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有关负责人25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所谓“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拆迁完全合法,房管局下达行政裁决和申请法院强拆都符合法律规定。
  
 第9条回复:  作者:东方评论员 于 2007-03-31 09:02:11.0 发表 

这个法院的公告合法吗?其法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当广大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产商们高价房的时候,我们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向房产商高举起腰斩高房价的利剑?“公共利益”是一个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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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埋头的骆驼 于 2007-03-31 09:02:2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作者:泥狮子 于 2007-03-30 11:02:53.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如果是孤立事件,我不会支持该钉子户.

但坼迁者们和开发商们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

支持该钉子户的抗争是为了支持广大利益受损的坼迁户们对既得利益的开发商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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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9:05:5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在这里没有听到太多开发商的声音,取而代之的是:房管部门,人民法院,重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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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mdms01 于 2007-03-31 09:06:06.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汪洋中的一只求生之船,汪洋中的一点良心呼唤,汪洋中的一点真理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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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虾子 于 2007-03-31 09:07:54.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必然的结果,咱们普通人面对的强大的国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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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曼施坦因 于 2007-03-31 09:09:2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枪手全家死一半,马甲今晚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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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荒原之梦001 于 2007-03-31 09:15:44.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真不明白,难道至高无上的法律真的无能为力?还是法律真的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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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lmdms01 于 2007-03-31 09:16:0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这个法院还要把错误进行了到底么!?吃了皇帝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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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17:47.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标题:法院下最后通牒:责令“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44:57.0 发表 


房管部门称不知道谁把拆迁户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
=================================================

好了,给他们双方给个台阶下:
吴萍的房子本来不是危房,周围地基给开发商等等组织一挖倒真的成了危房,从法律角度来看,开发商等等组织涉嫌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罪名成立.这是他们先动手的.这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房屋变成“孤岛”合法有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逼上绝路合法有效?
最可怕的是因为某些仆人奸商胡作非为而使国民对这个国家失去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
为了所谓"公共利益",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不法行径等等太多,因此此案例不能草草了事.
1.首先法院判把吴萍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的人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罪名成立,有关组织和人等要受到法律惩治.并登报纸道歉.
2.给吴萍先前受到的各种损失给与赔偿.
3.然后再公平合理地安排吴萍的新住房让他们住进去,搬.
这些完成后,再说拆迁.

  
 第18条回复: 作者:苏新 于 2007-03-31 09:18:58.0 发表 

和强大的开发商斗真的不容易!


 第19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19:36.0 发表 

转帖有关网友的评论

第5条回复: 作者:老插 于 2007-03-29 19:26:40.0 发表 

如果有一个病人急需要一种药品救命,别的医院10元一支,用到最后还差一支,只有这一家医院还有,医院说现在不卖了,要买可以,100元一支,或干脆不卖了,反正我的药品我做主。

补充一点:

医院:“我不是庸医,也不是魔鬼,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单位,我要坚持到底。”
  
 
 第21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20:15.0 发表 

转帖有关网友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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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插 于 2007-03-29 19:26:4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如果有一个病人急需要一种药品救命,别的医院10元一支,用到最后还差一支,只有这一家医院还有,医院说现在不卖了,要买可以,100元一支,或干脆不卖了,反正我的药品我做主。

补充一点:

医院:“我不是庸医,也不是魔鬼,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单位,我要坚持到底。”

   
 第23条回复: 作者:江易 于 2007-03-31 09:23:27.0 发表 

被拆迁户:“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要坚持到底。”

被拆迁户:“我与开发商不是敌我矛盾,这只是一场民事纠纷。他开发,我被拆迁,国家要建设,城市要发展这是必然的趋势,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一切要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第24条回复:  作者:lmdms01 于 2007-03-31 09:23:31.0 发表 

请一个外省的领导去解决此事,一定不是这个样子!
住户可以请求异地来解决此事,好好学习一个肖扬院长的讲话.


 第25条回复:  作者:轻风鸽 于 2007-03-31 09:23:43.0 发表 

这个法院就是牛!
  
 第26条回复:  作者:虾子 于 2007-03-31 09:24:17.0 发表 

18楼的比喻没有类似性,开发商不是病人,不需要被拆迁户来救它,被拆迁户没有义务救开发商。

  
 第28条回复:  作者:皇甫永盛 于 2007-03-31 09:24:52.0 发表   

  一意孤行


 第30条回复: 作者:苏新 于 2007-03-31 09:28:43.0 发表 

重庆法院做法,让我想起了几十年前...

  
 第31条回复:
作者:雄鹰010 于 2007-03-31 09:30:26.0 发表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1:57.0 发表 

贾春旺:严查征地拆迁侵害民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

贾春旺强调,要坚决打击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坑农害农等方面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安全生产、社保等基金管理、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第32条回复: 参 作者:一网无际 于 2007-03-31 09:31:52.0 发表 

法院应该是执法如山,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的执行情况,一回儿是3月22日强拆,但拆不了,又是3月29日强拆,还是不敢拆,再说4月10日拆,我看这不是执法,这是在玩中国的法律,朝令夕改,言而无信,真是中国的悲哀。
  
 第33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32:1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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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17:47.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1.首先法院判把吴萍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的人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罪名成立,有关组织和人等要受到法律惩治.并登报纸道歉.
2.给吴萍先前受到的各种损失给与赔偿.
3.然后再公平合理地安排吴萍的新住房让他们住进去,搬这些完成后,再说拆迁.
=======================

公正与公法与公德的以上观点不正确、

1、这本来就是营业房,根本不住人,所以不存在什么“谋害生命”的说法。这个营业房也不是仓库,不存在什么贵重物品,据说是“餐馆”,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十几万的贵重物品丢失的事。就算有点东西,如果是在挖地之前被偷了,那么责任不是开发商,而是钉子户自己保管不力。如果是在挖地之后,地型不允许小偷搬东西。(现在还有偷大件物品的小偷么?)

2、吴称自己受到了若干损失,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既然没有证据,当然算是漫天要价。这是什么样的要求呢?

5项赔偿要求总计近600万

  在货币补偿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9月,开发商再次妥协,决定按照“拆迁方案外”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时吴苹彻底亮出了她的“底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先不谈房,而是赔偿:赔偿一,南隆公司赔偿她414万元,理由是南隆公司1993年就拿到了开发权,却迟迟没有实质性的拆迁改造,给她造成了损失,每个月按照3万元计算,一直赔偿到2004年10月正式动迁时,总共138个月;赔偿二,智润公司补偿她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6月期间因动迁造成的租赁损失107万元,按照一个月200元/平方米租金收益计算;赔偿三,房子内盗窃损失12万元,理由是里面的几百双皮鞋,几卷高档地毯,数件明清时代花瓶在拆迁期间丢失;赔偿四,房子装修损失18万元;赔偿五,另外还要算上楼顶上85平方米搭建物,10个平方米的冒亭(用塑料围起的房子),还有与邻居相连的公共墙也应该算她的,面积2.52平方米。此赔偿项目价格没有具体说,但必须赔。“她简直狮子大开口,整个赔偿下来总计近600万元。”王伟告诉记者。


3、这一点开发商算是尽力去做了。但是钉子户不答应。责任不是开发商,而是钉子户自己。

看看以下报道


面对吴苹又一难以满足的要求,双方再次协商了3个月,吴苹最终接受了在项目范围内安置的方案,由她任意挑选开发商提供的4处安置地点,货币补偿也降为72万元。


 第34条回复:  作者:刚从山上来 于 2007-03-31 09:33:56.0 发表 

要合理房不迁走就用法院来强制执行,百姓买不起商品房能否也强行要开发商低价卖出,法院是谁的法院!是人民法院吗!
  
 第35条回复: 作者:花开朵朵 于 2007-03-31 09:34:20.0 发表 

大家都协商好了,就搬吧!


 第36条回复:  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34:43.0 发表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20:15.0 发表  来自:
=====================================================

作者:公正与公法 于 2007-03-27 18:19:17.0 发表 

象城市的房子,钢筋水泥的小房子,人们把自己关在防盗网,钢网里面,人山人海地挤,找工作,每天急匆匆地累死累活地工作,赚钱... ...
房子吸你的血,把你套牢按在地上揭皮,耗费你的青春和心血的物质--->房子.
通过房子,一根根管子后的... ....,吸走你的青春和心血.这叫白领生活.

农村人农民工(工钱好要吗?进城要办证吗?劳动保护工伤保险有吗?... ... )也没从房地产商那里捞到好处.这叫蓝领生活.

住在现代化的科学的房子里,象不象笼子? 象啥?


首先开发商等等用尽手段在逼在搞强买,违反法律. 不卖,你怎么地?
开发商等等"买"走了吴女士的房子地皮,再建房,高价捞钱造就"房奴"?
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关开发商啥事? 卖给开发商等等谁得实惠?

啥叫"公共利益"?


 第37条回复:  作者:闲云祥光 于 2007-03-31 09:35:11.0 发表 

对于广大普通老百姓来说此事没有普遍意义,。


 第38条回复:  作者:虞姬虞姬 于 2007-03-31 09:35:11.0 发表 

为何广州开始行善政的时候,重庆依旧抱着恶政不放

第39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36:23.0 发表 

第3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花开朵朵 于 2007-03-31 09:34:2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大家都协商好了,就搬吧!

--------------
当地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你的这种想法,他们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但是该钉子户根本不接受协商,狮子大开口。那些由开发商提出的被钉子户拒绝的方案其实已经非常的诱人。


 第40条回复:  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38:26.0 发表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32:12.0 发表  来自:
======================================================
... ...
这本来就是营业房,根本不住人,所以不存在什么“谋害生命”的说法?

房子建好是用来看的吗?!!!
只要有人在里面住,活动... ...把房子挖成那样就涉嫌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

已将给你们想办法给台阶下了,不要给脸不要脸!
  
 第41条回复:  作者:虾子 于 2007-03-31 09:38:30.0 发表 

600万元不多,要是我是开发商我早就赔了,这下好了拖到现在,事情闹大了,钱也亏大了。
现在不是钱的问题了,是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为什么它们能够强制我们卖出自己的房子?

   
 第43条回复: 作者:解语花是你 于 2007-03-31 09:39:29.0 发表 

这几天就开始造声势了,看来不妙阿,
杨武、吴萍,拿钱走人,世 界 之大,凭你们的能力那里都能过上好日子。吴 姐,支 持 你!

 第44条回复: 作者:肖笑 于 2007-03-31 09:43:15.0 发表 

好,熊猫与龙这个同志终于忍不住,频繁的开始跳出来了。
他跳出来一般是有规律 的,大家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了。

 第45条回复:  作者:重庆我等你! 于 2007-03-31 09:44:32.0 发表 

其实就是一个刁民!一已之利,狮子开口,影响更多人的合法权利!!
  
 第46条回复:  作者:岑港弯 于 2007-03-31 09:46:45.0 发表 

该拆迁户完全是依法维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力,开发商拆迁此房屋应该原地安置拆迁户,或者按新房价格给予人家拆迁补贴款。
否则就是强买强卖的黑社会行为。
  
 第47条回复:  作者:意右未尽中疯了 于 2007-03-31 09:47:53.0 发表 

哈哈哈 从此事件中突显资本主义‘民主’权力的冲突。‘政府法院’是个什么角色?不过是充当了大资本家的利益维护者。但也不得不充当一个不貌似公平的裁判员,其实政府也是个与开发商利益相通的‘运动员’。结果是什么?大家都知道。如果这个‘钉子户’是个很软弱的主,就跟本不会有这样的事件。从中突显了资本主义的‘公平’。现在对于吴家钱很重要,对于政府已不是钱的问题了已是特权遭到挑战的问题了。这样的‘公平’特权是不会让步的。‘公众利益’这个词很好,谁借用谁有利。

  
 第48条回复: 作者:闲云祥光 于 2007-03-31 09:50:12.0 发表 

根椐昨天武汉晚报报道,中国房地产百强十分之一兵临武仅,如果在武汉遇到这样的事,他们还敢来吗?
  
 第49条回复: 作者:肖笑 于 2007-03-31 09:51:03.0 发表 

第4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重庆我等你! 于 2007-03-31 09:44:3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其实就是一个刁民!一已之利,狮子开口,影响更多人的合法权利!!

================================================================
同语适用于评价开发商:
一个刁商!一己之利(虽然是上亿万的利),坐地开价,影响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你打了三个感叹号,我要打四个感叹号,其中一个送给你这个“重庆我等你”网友)


 第50条回复:  作者:骆驼刺 于 2007-03-31 09:51:40.0 发表 

法院也有失去理性的时候。
开发商经常会发疯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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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8#
发表于 2007-3-26 10:48:48 |只看该作者
电视里播了,法院判决限期搬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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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07-3-26 09:20:3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对居住之地感情深还说得过去,但是贪心不足蛇吞象就有点不应该了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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