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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揭露招投标违法操作八大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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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08:56: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刚刚结束的“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座谈会”上,记者从与会专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那里了解到,一些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以违法违规操作规避监督的八大通常手法:

  手法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被搞成邀请招标方式。据四川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前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四川某公司在一个产品招标中,共邀请九家企业,其中六家不具备资质条件。

  手法二: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此前,招监办检查四川16家国有企业80多个招投标项目发现,其中有四家公司的10个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未通过比选确定,而是由相关负责人指定的。

  手法三: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一些企业的招标公告,有的在集团招标大厅发布,有的在厂内张贴,有的甚至只在办公室门口告示。

  手法四:不依法制作招标文件。一些招标文件,既没有开标时间和地点,没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又未提出“投标人须在其投标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求,还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有的招标文件提出采用综合评标法,对商务报价不打分只排序,留下操作空间。

  手法五:不依法评标。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某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22人,违背“单数”的法定规则。某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参与具体评标工作,却对评标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有的项目5个评委全部是业主代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二,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某公司所有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都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而是在评标前另行制定。在一个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是商务20%、技术40%、报价40%,而评标时却变成商务30%、技术70%,报价不评分只排序。其三,不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推荐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对候选人只推荐不排序,或者只推荐一名候选人。

  手法六:不严格按法定时间和程序招标。具体表现为招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商务标、技术标不同时截标,或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有的项目出售招标文件至开标、评标时间只有三天,而法定期限为20天;有的项目,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足法定的五个工作日。

  手法七:不依法订立和执行合同。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明明中标金额2500万元,但到签合同时,金额却变成了3000万元。

  手法八:操纵招标结果。有的项目开标结束后,由于自己中意的投标企业报价过高,业主负责人要求各投标企业第二次报价,并临时决定将原低价中标原则改为次低价中标原则,从而让该公司中标;有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开标前,突然变招标为询价谈判,对定标原则进行实质性改变。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侯大伟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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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09:35: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标兵2007-04-29 17:03发表的:
比选不知道怎么个比法,也搞一个招标?
比选实施可参考《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感觉比选有点不伦不类,象是招标和询价的杂交。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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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8:59:1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招标代理。而要求招标人比选是没有依据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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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7:03:31 |只看该作者
比选不知道怎么个比法,也搞一个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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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5:51:3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四川的有些规定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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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4:28:54 |只看该作者
在四川省的法规中,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代理人是违法的。这在(川纪发[2004]25号)中有明确规定。

个人认为是符合招投标法的,招投标法中:“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是包括了招标人在内。自行选择是在按一定的规则来自行选择,不等于说可以直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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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21:35:37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二条里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这条规定已经说明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是违法了啊。
从以上的违法手法里看,我们进行项目操作的时候还算比较合格,基本没犯到那八条里。
不过小动作还算是有的!其他更具体更细节的违规,就咱这水平还看不出来,哈哈!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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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2:40:01 |只看该作者
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违法。倒是要求用比选的没有法律依据!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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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09:38: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0楼标兵2007-03-27 08:56发表的:
  
  手法二: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此前,招监办检查四川16家国有企业80多个招投标项目发现,其中有四家公司的10个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未通过比选确定,而是由相关负责人指定的。

    手法三: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一些企业的招标公告,有的在集团招标大厅发布,有的在厂内张贴,有的甚至只在办公室门口告示。
招标代理机构不是必须要通过比选确定的,完全可以由招标人自己指定。
一些企业的招标,并不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执行,要看具体的项目要求,很多是不需招标而自行采用类似招标的方式来进行采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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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08:59:42 |只看该作者
从采购人的角度分析了招投标违法操作的手法,不错!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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