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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还能作为资格条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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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6:55: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一个问题,工信部取消了
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的行政审批,也就是工信部以后不发新证书了,有效期内的老证书依然有效,以后趋势可能是行业协会发证,那么在现在这个阶段,涉及一些政府采购的系统集成项目,设置此条资质作为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引起供应商对排他性方面的质疑?[s: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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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31: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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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去看看行政许可法,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也就不再具有从事特定活动的准入或者必备条件
对于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且不得恢复或变相审批。该资质已经不具有任何的准入法律效力,自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使用。
倘若你打个电话去工信部问问这事,估计他们也不会告诉你 .. (2016-03-28 14:25) 
好吧,反正稳妥的办法就是不要做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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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25:25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取消的还是认定。。。 (2016-03-28 14:23)
去看看行政许可法,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也就不再具有从事特定活动的准入或者必备条件
对于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且不得恢复或变相审批。该资质已经不具有任何的准入法律效力,自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使用。
倘若你打个电话去工信部问问这事,估计他们也不会告诉你类似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依然要作为资格条件使用。有网友真真切切问过,答复是可以使用也可不用,这您应该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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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24: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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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该案例中仅仅作为加分使用,如果是作为资格条件,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种处理结果。 (2016-03-28 14:19) 
那到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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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23:58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投诉处理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这篇行业协会的文件的依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 .. (2016-03-28 14:12) 
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取消的还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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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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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2016-03-28 14:12) 
该案例中仅仅作为加分使用,如果是作为资格条件,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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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5: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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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2016-03-28 14:12)
既然不再认定,也就不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工信部将该资质移交下方给行业协会的文件已经废止,现在这个行业协会自行设置的资质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行业准入效力,不能再作为资格条件,不过作为加分条件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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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2: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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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3-28 14:00)
投诉处理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这篇行业协会的文件的依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但这个工信部的文件已经在去年废止,详见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该文件中明确了“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实质上原本作为行业准入条件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根据国务院及工信部文件已经取消。现在行业协会自己设置的资质不具有任何法律和强制性准入效力。工信部原移交下方给行业协会的文件也已经废止,现在行业协会弄的资质挂羊头卖狗肉,借老资质的名骗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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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2: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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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这里是作为加分,也不是不可以
原工信部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
现在这个资质是协会自己弄的,与原本的资质是两个证书,挂羊头卖狗肉,不再具有强制性。
个人作为加分也并不不可,但作为资格条件则不适合,在行业都不再属于准入性条件,何况是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 .. (2016-03-28 14:07) 
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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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08:12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按照既要坚决放到位,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要求,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领会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地方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探索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推进信息技术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加强对参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制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计划和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软件服务业司)联系。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10-68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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