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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问纪委凭借那一条规定插手招投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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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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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4:00: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问纪委凭借那一条规定插手招投标事务?

社会上一议论起招投标黑幕,总希望纪委去“查一查”。可惜我真不知道纪委凭借哪一条来查一查呢?


招投标有法律规定的监督部门,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部门,但是纪委是凭什么来插手招投标事务的?


本地纪委甚至提出从评委库中删除某些专家的荒唐要求!


下面是我在网上查到的纪委的职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以党代政,党在法上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纪委部门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减少对招投标事务的插手,让法律规定的监督部门起作用,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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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新人;提出 不清楚的问题,请教大家
汪才华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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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8#
发表于 2016-5-16 20:08:47 |只看该作者
好!问的好,但是他们压根不鸟咱,嘿嘿嘿,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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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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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4:45:15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中纪委提出转职能、转作风、转工作方式“三转”后,这种情况有一定的改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现场开标、评标活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现象,很少了 (2016-05-16 14:11) 
中纪委提出三转,监察部就一直没监察过,没看到有谁在招标投标领域被行政监察过,除了涉及腐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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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6#
发表于 2016-5-16 14:11:02 |只看该作者
中纪委提出转职能、转作风、转工作方式“三转”后,这种情况有一定的改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现场开标、评标活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现象,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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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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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5-16 11:12:38 |只看该作者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口号可以喊,问题可以提,可是实际工作就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你不听他们的可以,领导就不会这么想了,我觉得听就要听,但是如果你精通招投标法律法规,让他们按你的思路走,你懂他不懂,他们绕不过你。 (2016-05-16 10:14) 
实践中,没有哪个领导干部会跟你讲法律。
所有的出发点都是政治利益。
法律有用的就拿来,没有用的就不理,断章取义、张冠李戴、自行理解、自说自话、蛮横无理的做法比比皆是。
想跟领导干部讲法?先给你扣上大帽子,讲不讲政治?顾不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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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6-5-16 10:14:01 |只看该作者
口号可以喊,问题可以提,可是实际工作就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你不听他们的可以,领导就不会这么想了,我觉得听就要听,但是如果你精通招投标法律法规,让他们按你的思路走,你懂他不懂,他们绕不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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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6-5-16 09:09:52 |只看该作者
这种现象太普遍了,见惯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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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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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12#
发表于 2016-5-15 22:29:1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是唐僧肉,都想吃一块唐僧肉!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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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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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5-15 17:37:21 |只看该作者
1.1 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其监察对象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行政监察有以下一些特点并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如海关、工商、税务、交通管理等行政监督:
    (1)监督对象的特定性:行政监察的监察对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定性也决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相对较窄。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多的体现的是工商企业和社会公民。
    (2)监督范围的宏观性和综合性:行政监察的范围不仅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察,也包括对监察对象是否遵守纪律、政策、社会公德的约束,具有宏观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监督主要体现在监督对象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遵守的监督,更多的具有微观性和具体性的特点。
    (3)监督方式的事后性:行政监察更多的体现的是抽查,检举、举报、控告后的检查,体现了监督方式的事后性。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监督具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特点。
    在招标投标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行政监察越权、越位的情况,如直接参与交易场所的建设与管理、资格条件的设置、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开标、评标过程,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履行了一些应当由交易场所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能,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监察部门从中谋取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增加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负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监察部门对于一些已派员参与监督甚至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了的招标项目,收到针对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后,也将会面临身处其中的被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    条例本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促使行政监察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越权,不越位,切实减轻交易主体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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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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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5 17:36:13 |只看该作者
上述是个人在2012年写的一篇文章,其中谈到了纪委监督部门的越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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