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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年将实现电子招投标“全覆盖”【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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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6:17: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山东2015年将实现电子招投标“全覆盖”
时间:2014年9月3日  来源:大众网



    济南9月2日讯(记者 王宗阳)下午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获悉,为解决招投标工作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改善招投标制度,改进监管方式,8月25日山东省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严格界定招标范围,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计划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


  严格界定招标范围,建立统一建筑市场


  据悉,《意见》规定,强制招标的对象仅限于国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同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不得要求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意见》要求,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收录全省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出台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统一向社会发布。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落实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能代行建设部门监督执法职责。


  规范招投标行为,投标人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公示


  招标行为不规范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意见》提出,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设置奖励标准。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实名公布评审意见。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


  《意见》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等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投标人中标后,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意见》确定,评标定标要按照“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原则,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综合评估评标法仅限于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其他工程评标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评标专家可抽取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抽取范围。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实行“一标一评”“标后评估”


  《意见》要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同一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含2个)分支机构备案;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由其备案的人员自行完成。


  《意见》规定,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后,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


  明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


  《意见》提出,优化招标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满足一定条件的,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


http://www.ggcg.tv/yejie/20149/20149393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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