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789|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招标代理机构,被卷入一起串标案中,怎么办)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4-13 22:09: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大家好,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被卷入一起串标案中,事实上是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先,由投标人找几家单位围标,由于当时迫于招标人压力,没有收取投标人保证金,后来招标人东窗事发,公安机关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犯有串通投标罪,根据法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只有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是公安局哪儿懂什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非说我们是招标人不可,检察院也说我们犯了串通投标罪,我们咨询了一些律师,有的说我们犯串标罪,有的说违法了但没有犯串标罪,不知各位同行是否碰到过此类事情,又是怎么解决的呢?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3万

积分

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8#
发表于 2007-4-27 10:57:27 |只看该作者
1、没有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是违法行为,没有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明文规定;
2、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相应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我们《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里就有这样的规定;
3、违法都违法了,补救是首要的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

积分

侠客

7#
发表于 2007-4-17 10:34:16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我开博拉~~ http://lillian.chinabiddingblog.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6#
发表于 2007-4-16 11:48:53 |只看该作者
作为招标代理首先要检查一下自己的程序,文件,看看有没有问题。
第二要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人员是否参与其中,是否有证据掌握在别人手里。
只要这两条没有问题那么就好把自己摘清楚,至于别人的问题,为了不给自己惹麻烦,最好是不知道。
第三至于自己的损失就算了吧,不要太计较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944

积分

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5#
发表于 2007-4-16 09:05:5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此事可以从两个个方面看
1、招标机构协助或伙同招标人、投标人串标,帮其中标,获得非法利益,这种情况属经济犯罪
2、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串标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招标人损失,这种情况属经济纠纷

不管怎样,招标机构要找到为自己辩护的证据,关键一点是:有没有非法所得。从检查机关的态度来看,不排除招标人、投标人将犯罪事实转嫁给代理机构的嫌疑,检查机关应先调查后定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7

积分

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7-4-14 20:19:2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是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之一,因为招标人通过代理招标协议把招标人的部分权利转移给了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的义务也随之转移,招标代理机构在行使这部分权利时触犯了法律肯定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串通投标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明确规定什么算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就看法院怎么判决了。不过既然没有明确规定,还是可以做些补救工作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7

积分

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7-4-14 19:57:45 |只看该作者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际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际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57

积分

骑士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7-4-13 23:57:02 |只看该作者
“没有收取投标人保证金”,作为招标代理公司都不注意自己保护自己,还指望谁来保护?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的认定及处罚是不是应该由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呢?和公安机关有直接关系吗?
谁来帮帮忙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5 00:08 , Processed in 0.08067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