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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能否责令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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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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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22:06: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能否责令重新招标?


某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已结束,但在中标公示期间,供应商质疑一位评标专家理应回避,理由是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求过该专家的意见(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监管部门经核查属实,以“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规定”为由,认定招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请问,这种“责令重新招标”的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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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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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6:57:11 |只看该作者

回 aaxx 的帖子

aaxx
按照18号令71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做法正确
可是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确定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预中标”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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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4-11-19 16:45:00 |只看该作者
按照18号令71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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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4-11-19 08:38:45 |只看该作者
通过此事,采购人学了一招:今后看哪个专家比较正直、不好说话,就有意让他来参加论证,这样可以把这位专家来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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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14-11-18 21:26:57 |只看该作者
听了大家的讨论,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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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9#
发表于 2014-11-18 16:04:2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这个重新招 有点说不过去 因为标已公开


只能现在的情况时行 补救  重新组建新的评审组 评审


对查实的专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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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4-11-18 14:32:16 |只看该作者
多谢各位网友解答,尤其是总版主固顶、答复,让人豁然开朗。


其实本人对那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可操作性一直有意见。


就本案而言,是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项目反复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自然是相对优秀的,结果这些优秀专家却不能参与评审,而非要其他不怎么样的专家来凑数(你懂的)。


本人曾看到过某地在实施类似项目时,即使只是打了个电话问一下也要求专家回避的现象(也不管专家合不合适了),居然成为守法典范来树立,个人心中其实是在暗骂:这不是找抽么?为了所谓的合规,牺牲采购人利益,拿评标当儿戏!还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精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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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7#
发表于 2014-11-17 15:17:56 |只看该作者
(1)评标委员会组成有明显瑕疵,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2)鉴于责任是单个专家没有回避所致,不是其他评委所致,可以补抽一名新的专家


(3)补抽后,若仍旧维持原来的评审结论,原有的专家实际上是确认了原来的评审结论,应当付给相应的补贴。


  这样处理合理合法合规,不会浪费时间,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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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2:29:14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个人意见:


不应该笼统的要求:重新招标。应为:此时,候选的中标人的报价已经公开和泄露,再次简单的宣布重新招标,对其实不公。


我赞同上述 2008biaoye 网友的意见,能够解决的,就不要重新招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一共5人,都同意某人中标。那,有关个别委员的作用,不影响评标结论,不需要重新招标。4人同意,也一样。


当该评标委员涉及3:2的情况,是否多数时,要考虑其影响。


顺便说,专家们对此政令的看法也不同。如,世界银行专家杨大伟发表过意见: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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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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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1:00:20 |只看该作者

     我不建议重新招标,还是及时进行重新评标为妥。因为准确的说招标环节无过失,应该判定评标无效。

     可以组织排除应回避的专家,新入一位专家和原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进行重新评标,或者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只有超过了投标有效期,并且给予原投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才可以重新招标。

     这是比较节约时间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并且将甲乙双方损失尽量降低的做法(投标人是无过错的),如果因为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存在应该回避的专家事前、事中存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串通(比如构成了围标、串标情形)影响了整个招标组织和投标竞争的行为(需举证)才选择“重新招标”。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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