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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份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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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07:15: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投标文件份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是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怎么评判?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学以致用 + 3 重大还是细微看招标文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若招标文件规定是重大偏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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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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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6:40:25 |只看该作者
钱老师的回答应该能帮到你。
这也给招标从业人员一个警示,开标前可以联系一下厂家,确认一下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是否做好,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等问题,自己的项目还是要自己上心,如果是厂家比较多或者有其他原因的,不确认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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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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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10:27:53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没有了,[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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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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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4-12-27 10:23: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副本的数量、形式,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提到,法律和条例中只是提到了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文件”。


个人理解,应该适用“有法律规定 、按法律执行, 没有法律规定按约定执行”的处理原则;因为

1、不管是按照“承诺”还是按“要约”来解释,投标人都应该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含份数、质量等)。


2、提出的份数要求,是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明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出于备案、加快评标进程,进而造成能源的浪费,属于招标人应该考虑的问题;不能作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缩水”的理由。

3、进一步推断,如果是投标人连规定的份数都不能满足,就有可能在中标后对提交的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等方面“打折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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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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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09:55:09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应该还是基本都认可滴(要约邀请有些界定不清)。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法和特殊法都没有矛盾。也就是截止时间就是开标时间,即投标文件生效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再补充和修改。


投标文件以正本为准,有正本就不存在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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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09:35: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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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投标文件份数个人认为不属于实质性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 (2014-12-27 09:10) 
投标书是要约还是承诺,是有争议滴,

节选一份相关资料中的部分,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三点不同。
    一是《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
    二是《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
    三是《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






参考资料来源:http://mp.weixin.qq.com/mp/appms ... e=6#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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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09:10:34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份数个人认为不属于实质性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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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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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22:27: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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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要求提供一正几副是一种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
有人认为可以补,理论与实践上都不可行。
(1)开标后不得随意补充材料,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进行算术修正,或进行低价说明。
(2)若允许他补充,谁来监督、保证新的副本与原有的完全一致,有的要求副本每页盖章,那么新补充的来得及盖章吗?难道能允许他后面再补充?评委只能对他所看到的材料进行评审!
若一半的投标人的副本都不够数,那么评标还能继续吗?
评标的九大原则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89-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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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7:35:30 |只看该作者
综上所述,不属于实质性偏离,鉴定完毕!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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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7:35: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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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我们这边的政府采购版本有要求副本数,而且属于商务条款,不过不属于必要性的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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