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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清标过程如果发现某投标单位某项清单项及其不合理。把清标报告呈给评标委员会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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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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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0:16: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清标过程如果发现某投标单位某项清单项及其不合理。把清标报告呈给评标委员会后,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处理?

如题:清标过程如果发现某投标单位某项清单项及其不合理。


    把清标报告呈给评标委员会后,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处理?


    1、让投标单位澄清,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合理解释,是否可以废标;
   
    2、如果投标单位答复同意调整清单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同意?如果同意,清单报价改变后,投标总价是否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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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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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0:40:07 |只看该作者
清标的说法本身就是个怪胎,如果评标委员会自己清标,那还说得过去,如果委托其他人清标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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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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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3:21:48 |只看该作者
有一种情况需要强调一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最高投标限价用于投标报价的上限,低于成本用于投标报价的下限。
相应的,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或(及)分项的费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方式。


如果是没有明确的话,就要评专家们的主观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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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15-1-7 10:01:46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的地方很多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是可以澄清的,但有些是可直接否决的,有的评委还可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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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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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3:07:06 |只看该作者
除非是总价与单价合计的不符合,否则清标不可能调整单价。
818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分为几个步骤?
答:(1)组建清标工作组,(2)组建评标委员会,(3)初步评审,(4)详细评审,(5)撰写评标报告。
819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清标工作组如何组成?承担哪些工作?
答: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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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6 09:15:55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的清标只是可以澄清,但不得改变实质性条件。
出现清单报价的极其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澄清,不然对招标人也不公平,但是评标不能以澄清后的报价参与进行评审,只是签订合同时,给招标人一个参考,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是否为合同价。个人觉得合同价在这个环节的认可是双方意愿。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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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15-1-5 15:27:32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也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澄清,由评标委员会视情况认定。如果要求投标人澄清,应以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单价修正参与评审,如中标,以有利于招标人的单价作为中标价(即投标人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超额收益),投标人应对此承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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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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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3:49:59 |只看该作者
按照楼主介绍给的情况,个人分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即:


即使是发现了个别投标人的清单计价中的个别组价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也可以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如果该项权利使用不当,评标委员会将有可能面临适用实施条例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而受到处罚。

从我接触过的情况来看,即使是实施条例颁布前,评标委员会往往也是按照投标人的报价是合理的或者是投标人使用了不平衡报价的方法(碰到最极端的清单报价项目,投标人没有列出该项目必然发生的“主材”费,主材费又远大于机械费、辅材费和人工费等,如电缆敷设清单项目,缺少了某一个规格的电缆主材价格),继续进行评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附 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
澄清
、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
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
澄清
、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
、说明。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
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
、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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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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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3:28: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能够把招标文件中关于“清标”相关的内容发上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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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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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56:27 |只看该作者
楼上各位均明确了清标过程,怎么清标。
我是想问清标结果出来后,给评标委员会以后,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澄清完以后,如果投标单位答复同意修订清单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同意?如果同意,清单报价改变后,投标总价是否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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