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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制度建设还需再放权及简程序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5-03-23 20:17:47 发布:管理员 【摘要】
一家之言 政采制度建设还需再放权及简程序 ■ 朱丹青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管理支出的一种手段,与市场衔接非常紧密。而随着当前政府采购监管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的转变及市场经济的愈发成熟与法制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事实上,近两年,我国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上已取得一些成果,如去年2月财政部令第74号施行,同年8月,政府采购法修订,以及今年2月底,十年磨一剑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磅出台,政府采购制度已建立起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政府)规章及众多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全面、完整,监督有力的政采法律体系。可以说,在确保实现政采立法目标上,条例已很好地完成了“承上”的使命,下一步,还需积极探索,完成“启下”的任务。 那么,条例如何达到“启下”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大胆创新,尝试从再放权、简程序两个方面寻求突破。 所谓再放权,即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让更多的主体责任回归采购人,以实现进一步的放权。具体来讲,如可适当下放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权利。目前,财政部令第18号中规定,采购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其中一条即“采购人员是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这一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下放该权利,让更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采购人有权利自行组织招标,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简程序方面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思考。在政府采购领域,广义的程序是从编制标书开始,狭义的程序则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而其中编制标书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几乎占完成整个广义程序时间的70%。因此,要实现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必须把好标书编制关。同时,在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已强制要求招标文件须随中标信息一齐公开的背景下,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跟单采购方式。即当合同标的、单价及售后服务等需求都已按要求发布时,可以允许其他采购人跟单采购,也就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无需重新组织招标。这种方式一方面大大优化了采购资源利用机制,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推动和促进供应商招标成本的降低,避免其做“一锤子买卖”。而广西已从今年开始在批量集中采购中推行季度跟单采购方式,效果显著,获得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一致好评。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2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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