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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令人失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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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26 10:54: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客官请看下述两个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方正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方正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二、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5日,本机关在依法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采购项目第6包(编号:ZSB-2014-002(FXYQ))投诉案的调查处理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发布、评审专家抽取、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文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64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2015年 3 月 24 日
笔者按:且不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许多共通之处,即使使用了招投标法及其条例对于货物进行了采购,只要没有明显违法之处,也不至于给予三年禁止代理如此严厉的处罚吧?我们可是目睹了许多更加严重失误的招标代理工作,也只是收到了整改的处罚而已。

再看下一则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清大数电科教仪器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清大数电科教仪器中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68号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4B82室
  二、基本情况  2014年9月1日,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工程类专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项目第1包(编号CEIECZB01-14LW068)投诉案的调查处理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与北京中数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排异常一致情形,具体如下:1.投标文件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中12项分项内容响应的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完全一致,投标货物选配方案完全相同;2投标文件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主要规格表述均为“见下页介绍”,且均存在招标编号缺失“招”字的相同错误;3.投标文件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规格描述大体一致,后附选取的制造厂商技术资料内容和编排顺序大体一致;4.投标文件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选取说明的10条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完全一致,其中,序号9和序号10两项编写字号均明显大于前8项,编排形式完全一致。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两家公司投标文件编排异常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40条第四款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罚款(4937.50元)的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15年 3月 24日

  

附件下载:

笔者按:这时候怎么又想起了招投标实施条例?合着条例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啊?您这屁股也太歪了吧!

有人要问了,是不是上面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工程类专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第一包是工程采购呢?NONONO,根据中标公示http://www.ccgp.gov.cn/cggg/zybx ... 40606_3506579.shtml
这个第一包名为“信号与系统实验箱等设备”,是不折不扣的货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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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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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09:29:4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不是招标  是采购。不要偷换概念。尽管流程一样,但是法律体系完全不一样。财政部是很“”的部门,用招标投标法处罚别人,自己从来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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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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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7:48:07 |只看该作者
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有没有按条例纳入信用平台呢?
在企业信用系统、代理机构名单库中目前也未见相关处罚体现。
信息更新也跟要上,不要光一个处罚决定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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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1#
发表于 2015-4-14 06:20:53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好啊,我暂且做个记号…!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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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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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3:56:48 |只看该作者
投诉串标的前提是要知道别人的投标文件才行。这就是违法啊。新的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非法投诉不予受理啊。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被处罚人应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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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9#
发表于 2015-4-7 13:51:56 |只看该作者
估计是招标程序错误,不仅仅是文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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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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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09:11: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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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7#
发表于 2015-3-31 08:55:21 |只看该作者
又多学了一些知识,真希望有人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关系问题,仔细讲一下,现实中运用起来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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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3-30 09:48:25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总共只有一款,没有四款或六款。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此处是第四项,而不是第四款。
....... (2015-03-28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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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3-28 13:32:5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总共只有一款,没有四款或六款。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此处是第四项,而不是第四款。
....... (2015-03-28 13:18) 
原来如此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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