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90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投标书一字之差 上千万元工程“出岔”【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5-25 20:51: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投标书一字之差 上千万元工程“出岔”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05-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卢刚 冯丽

    大家都知道,国家严禁工程中标后转包等行为。但有企业投标书中公然承诺“中标后转包或擅自分包”,您听说过这样的奇事吗?

  还真有,近日江西就有一家企业投标,在其《承诺书》中就出现了如此字样。投标企业解释说,因为疏忽在“转包或擅自分包”前少打了一个“不”字。可就是因为这一字之差,使这家据说在投标中领先的企业陷入争议,涉及金额上千万元的工程也迟迟不能开工,可谓教训深刻。

  2007年3月初,江西省高安市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工程开始招标,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九江一建”)参加投标。眼见公司已在竞标中领先,可另一投标企业却突然指出九江一建的《承诺书》有错误:其中第五条竟然是“承诺中标后转包或擅自分包”!

  九江一建项目负责人文迪宾当时也一头雾水,一查才发现,由于打字员和复核人员的粗心大意,打漏了一个“不”字。文迪宾还说:“我们就是存心要转包分包,也不至于傻到黑纸白字写上去啊,这不是找死吗?粗心大意真是害死人啊!”

    而评标委员会则认为,不存在“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而是很明显的“重大偏差”,所以拒绝九江一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宣布了该标作废。

   九江一建提出申诉要求复议,他们没想到一字之误,就让上千万元的工程出了岔儿!

    高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认为,这样的事还是第一次遇到,虽属小概率事件,但具体如何处理,对今后工作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为此,高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向上级宜春市有关部门进行请示,要求进行裁定。宜春市随即又向江西省有关部门请示。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复函认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办认为该问题为明显的文字遗漏错误,不属于重大偏差,可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虽然接到省招投标办意见,高安市招投标办还想进一步请上级部门明确作出裁定。目前,仍以“……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认定并签字”为理由,坚持认定为废标,并依据原结论进行了公示。

  对此,宜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介绍说,《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11条规定,“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目前,宜春市招投标办已经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另外,宜春有关部门就此又向建设部有关部门请示,得到的答复为:省招投标办的复函已经很明确地表达了意见,无须再作出裁定。评标委员会对废标处理应该慎重,尽可能保证充分竞争。

  宜春市招投标办主任刘强说,此事不仅对如何认定招投标中的“重大偏差”和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工作有启示,而且对参加招投标的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招投标中,细节决定成败,企业在关键字眼上的疏忽都会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30

积分

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07-5-31 14:17:45 |只看该作者
都相互勾结,没办法呀
  我喜欢黑的夜,也喜欢白的天,黑的夜让我兴奋,白的天我又回到自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757

积分

精灵王

版主勋章

沙发
发表于 2007-5-27 00:16:19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招标办的解决方法,但有一事不明,上文中说:

"可另一投标企业却突然指出九江一建的《承诺书》有错误:其中第五条竟然是“承诺中标后转包或擅自分包”!"

我不明的是,这另一投标企业如何知道承诺书中有此内容?招标办\\评标委员会吃什么饭的?这不是明显有人与投标企业串通,这是对所有投标企业的不公正\\公平,建议主管部门要去严查此事,彻底找出腐败分子,保护招标的一片蓝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5 01:22 , Processed in 0.06519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