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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楼rona于2007-08-12 22:05发表的:
首先,严格地讲,这属于拍卖,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招标(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等)
因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不应该由监察机关来监察.
第三,涉及到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首先,土地转让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虽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组织,但同样也是一级政府,同样有同级村党支部,记住一点,在中国的区域内,党领导一切.我在农村驻村挂职三年,清楚知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也同样要经过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委任.
第三,其实这个问题太简单了,这起事件违法违规是不容置疑了,可以说只要适用这起事件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来对这起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处理,都是合乎法理的.因为这起事件远非多少钱罚没的问题,相关的当事人,还要按村民选举法进行罢免,而且,这起事件绝对不会是一个小小的村民委员会的几个小村干能直接操纵的,至少相关的镇政府领导或者更高一级的领导在这起事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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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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