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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酬金报价是否还有20%浮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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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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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1:46: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酬金报价是否还有20%浮动限制?  我记得放开了,按市场价报价了,但是哪个规定文件没找到,请明白的大侠提示下相关信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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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7:05:28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http://www.ndrc.gov.cn/fzgggz/jggl/zcfg/201502/t20150228_665949.html (2015-05-20 12:10) 
谢谢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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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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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7:05:02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 (2015-05-20 15:06) 
谢谢 版主 我要的就是这个[s: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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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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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5:06:19 |只看该作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来源:价格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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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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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2:10: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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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20 11:52:53 |只看该作者
是放开了,具体精神请参考协会的文件

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5-05-19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 026号,简称《指导意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集中书面征求意见两轮,召开调研座谈会6次。《指导意见》的起草和制定还特别强调重视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专委会从各地区、各行业的招标代理收费现状和发展实际出发,为完善《指导意见》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起草组反复推敲论证对意见作了研究和吸收,体现了协商办会、民主办会的精神。
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是指导和约束全行业的招标代理收费行为,不仅适用于会员单位,对全行业的招标代理服务具有同样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首先,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将在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自律和服务作用。向招标投标全行业印发《指导意见》就是中招协贯彻《通知》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次,中招协始终密切关注和跟踪招标代理市场变化及价格改革趋势,系统地参与了近年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研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行业协会上传下达、参谋助手、反映诉求、沟通协调的作用。再次,《指导意见》的制定充分听取了各方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全国31个省区市的200多家企业参与了起草调研和意见反馈。《指导意见》制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传达贯彻《通知》的过程,就是一个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取得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指导意见》代表和反映了行业的呼声,体现了市场规律的要求。
问:《指导意见》有何亮点?

一是继承和发展。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是经过大量科学测算得来的统计数据,符合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在仍未形成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市场定价办法之前,可以参考该标准作为协商价格的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的发展,招标代理服务的内涵、外延及质量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也必须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客观合理地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
二是等价有偿,按服务价值取酬。等价有偿原则是民事主体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按照公平原则实行等价交换,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意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通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避免跑冒滴漏、以次充好。
三是鼓励创新。招标代理作为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存在如何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如何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要求。因此,《指导意见》提出了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和电子化手段,努力提升招标代理的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向投资顾问、交易顾问和工程建设顾问转型。
四是自律监督。《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及其大数据分析,对市场定价行为进行积极引导和有效监督。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价格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大数据统计和分析,对行业收费和发展作出趋势性判断和分析,科学引导行业发展。并且,《指导意见》还要求获得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称号的代理机构应率先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如发现价格失信行为,将按照有关办法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诚信创优称号。
问: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代理服务转型升级,实现招标投标行业科学发展,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全行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下一步工作:一是抓紧制定招标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和行业标准。该工作规程目前已完成初稿起草,正在修改完善,下一步还要充分征求行业意见,完善标准,争取尽快颁布实施。二是努力提升招标代理服务的含金量和附加值。积极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全面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开放度和效率;积极落实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招标采购职业人员初中高三级培训和考评体系。研究建立与国内外招标采购相关职业能力水平考评互认机制,拓展招标师服务能力和范围。三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管理规定》,对获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同时,加大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提高诚信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为诚信企业创造更好地发展环境。四是加强价格监测。条件成熟时,中招协将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全国招标代理服务市场收费统计价格指数,动态反映全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平均相对水平和整体趋势,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掌握招标代理服务全行业收费价格的现状和趋势提供参考,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创造条件。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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