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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新规剑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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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7:39: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为了有效解决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的违法乱象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和四川省相关文件要求,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通知》从四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要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主体合法、严禁各类违规收费、推进政府采购服务标准化以及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通知》颁布后,得到四川省多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的认可,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也表示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开展政采活动主体应合法

  "《通知》颁布之前,我们做了大量的调研与分析。"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主体合法性要求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该负责人介绍,当时调研的数据结果显示,四川省各级原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152家,其中保留了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有50家,未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的共102家。未保留独立法人资格的原集中采购机构,又有37家已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授权,但还有65家既无独立法人资格也无明确授权。

  为此,《通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主体资格合法性,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须具备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各级原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未保留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授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使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主体合法。

  严禁违规乱收费行为

  "对于备受公众诟病的违规收费现象,《通知》对其明令禁止。"该相关人士继续介绍,《通知》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得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任何费用,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正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文件下发后,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收取费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权要求退还。拒不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可依法进行维权。

  最近一段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央视《焦点访谈》也曝光了某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违规做法。从四川省财政监管系统前期实地调研结果来看,该省个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多或少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收取开标评标场地费的共有67家;收取电子招标系统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的共有9家。还有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俗称的'摊子费',甚至高达300多元钱一天。除此之外,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越权行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从调研结果来看,对供应商进行事前资格审查共45家、要求到其指定金融机构开户共13家。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通知》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各级财政部门需将其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于2015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规范政采项目服务标准

  《通知》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进行规范,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必须依法接受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得拒绝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服务请求,不得越权行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不得设置门槛或者许可事项等。

  "看到《通知》后,心里真是高兴。"四川一多年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说,自去年开始,因各种费用的增多导致其公司的成本构成也提高了不少,他也曾向监管部门反映过。此次《通知》的出台,证明了财政部门真心采纳了他们提出的意见。该负责人表示,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如再遇到违规乱收费等情况,他将依据《通知》规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而四川省另一家资深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则透露,去年,多家代理机构曾联名上书向相关部门反映乱收费等问题。违规收费的名目五花八门且毫无依据。由于代理机构代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需花费几千甚至上万元,而现在代理费率又较低,往往是入不敷出。对此,该负责人认为,此次《通知》的出台,解决了他们最痛心疾首的难题,回应了业界强烈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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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6:41:48 |只看该作者
就因为名字有些乱,往往在一部分地区就模糊了角色,使得监督的也叫“中心”,集中采购机构的也叫“中心”,平台服务的也叫“中心”,所以就有了浑水摸鱼的。又监督、又代理,还捎带脚的收收费,更有甚者还干预干预。。。。。。。。。。
如果,行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应首先从名词定义开始规范下来。就像《招标投标法》定义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样。
而不是像随随便便起个网站的名字一样,叫个“中国@#&*网”就让人错觉成国家级的专业网站,就可以扯虎皮拉大旗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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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9:47:22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其实这个做法仍然是回避了(财库〔2014〕165号)的初衷。财政部之所以说“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目的并不是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由政府授予承接原集采机构职能,而是明确本身对于集采机构应当保持独立,而不是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成为下属机构。
《建立统 .. (2015-06-17 09:34)
成为交易中心的下属机构肯定不合规定
但你说一个集中采购机构能不能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想应该可以 主要是看这个中心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立 比如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设立 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不得隶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在国家上层相关规定没有正式出台前(比如明确规定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名字仅为平台 或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叫政府采购中心) 各个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名字不统一很正常 有的叫政府采购中心 有的叫招标中心 有的叫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有的叫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为何不能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呢 一个名字而已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叫什么名字 而不能叫交易中心 财政局那篇文件指的是某些把集中采购机构纳入交易中心作为下属来从事集中采购工作(如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或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或者某些地方同时存在交易中心(仅作为交易平台 提供服务)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情况下 有交易中心抢夺集中采购机构职能或对于集中采购机场交易时横加指责 干扰 甚至履行监督职能 我认为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最重要的是这个单位是否符合采购法的规定 干的是不是集中采购的事 有没有违法违规 而不是从一个名字上找问题 实质上我们这的交易中心定义就是集中采购机构 直接是由过去的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易名而已 人还是那些人 做的还是那些事 职能还是那些职能 也不参与监管 也不与监管部门有隶属关系 没什么区别
同样的工作 大陆叫保安 港台叫保全 实质上不还是同样的工作性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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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9:34:1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个人理解的这句话的意思是 原有的集中采购机构可能叫某某政府采购中心 或某某招标中心 已经合并成立或就地换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所以这里用的是承接原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所以这里不存在两个中心并立的情况下 抢夺集采机构职能 而这里的交易中心基本就已经定义为集中采购机构了 .. (2015-06-12 15:13) 
其实这个做法仍然是回避了(财库〔2014〕165号)的初衷。财政部之所以说“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目的并不是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由政府授予承接原集采机构职能,而是明确本身对于集采机构应当保持独立,而不是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成为下属机构。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目前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问题,“管办不分”、“有的甚至直接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业务”。具体指什么就不用细说了吧?
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采职能,那岂不是直接从事了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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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3 05:34:57 |只看该作者
可以起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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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5:13:39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授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使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主体合法。    政府授权就可以不按照法律执行了!!!! (2015-06-12 15:03) 
我个人理解的这句话的意思是 原有的集中采购机构可能叫某某政府采购中心 或某某招标中心 已经合并成立或就地换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所以这里用的是承接原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所以这里不存在两个中心并立的情况下 抢夺集采机构职能 而这里的交易中心基本就已经定义为集中采购机构了 就像我们这 原来叫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现在换了个名字 人还是那些人 办的事儿还是那些事 没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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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5:03:51 |只看该作者
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授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使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主体合法。    政府授权就可以不按照法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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