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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资人自行决定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的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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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7:02: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十五)条:放开招投标市场。
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可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自行决定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的发包方式,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请问这样的地方法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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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1:05:12 |只看该作者

回 felix0521 的帖子

felix0521:招标方式核准应是由发改部门核准,我们这边只要是私人资金都是可以自行发包的。 (2015-06-17 10:45)
这不是招标方式核准的问题
而是发改委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具体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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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0:45:5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2015-06-16 17:21) 
招标方式核准应是由发改部门核准,我们这边只要是私人资金都是可以自行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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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0:43:34 |只看该作者
都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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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22:43:25 |只看该作者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国有资金可以邀请招标。但我觉得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应该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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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7:47:21 |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吉建管〔2014〕8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标段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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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7:21:01 |只看该作者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总版主指正的是~~也谢谢楼上各位的解答。之前按照计委3号令的理解,不论是何种资金来源,商品住宅也应列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内。 (2015-06-16 17:09)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因此我个人认为只要商品房的建设项目 施工达到200万 或货物达到100万 或服务达到50万 或以上未达到标准 但总体投入在3000万以上的 仍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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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7:09:10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指正的是~~也谢谢楼上各位的解答。之前按照计委3号令的理解,不论是何种资金来源,商品住宅也应列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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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6:09:53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22号

www.sdchina.com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2014-9-5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四、规范评标定标活动
  8.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11.建立招标项目代理责任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6.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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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2:05: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引文 不全。

应该看到,此文是最近发布的 。【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其中,【
  (十五)放开招投标市场。
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可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自行决定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的发包方式,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指的是,非法定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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