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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组织投标人标前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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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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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21:58: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何组织投标人标前现场考察?

18号令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5条的规定里,单独或分别各是什么意思?我理解单独就是只组织一家。分别是一次组织一家,但是都组织了。这两个都违法。

那我要看现场应该怎么看?只剩下大家一起看一个方法了,可是这又违反26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这里说的很明确了,必须全部组织。

但是没有类似18号令26条的规定。所以不矛盾。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这里没规定如何勘探,所以也不矛盾。

请教如何做才能同时满足18号令的25 26条。还是说这个他人不包括潜在投标人互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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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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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9:01:22 |只看该作者
但是,好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不准到实地现场考察啦,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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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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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8:59:31 |只看该作者
果然理解之中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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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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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8:23:01 |只看该作者
条例释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确需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招标人可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人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对投标人提出相关保密要求,不得采用集中签到甚至点名等方式,防止潜在投标人在踏勘项目现场中暴露身份,影响投标竞争,或相互沟通信息串通投标。需要说明的是,潜在投标人收到有关踏勘现场的通知后自愿放弃踏勘现场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招标人组织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为了避免嫌疑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代理机构最好不组织探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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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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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8:52:56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可以组织”不代表“必须”组织,你可以组织也可以不组织,不组织就是可以做到不违法! (2015-07-08 16:42) 
没想到您给出这么个答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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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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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6:42:37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所以到底怎么做才不违法啊。。。 (2015-07-08 14:11)
“可以组织”不代表“必须”组织,你可以组织也可以不组织,不组织就是可以做到不违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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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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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5:58:1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只要事先约定好集合的时间、地点,到了时间就开始即可,不需要确认是否到齐。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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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7#
发表于 2015-7-8 14:11:39 |只看该作者

回 cocacola81 的帖子

cocacola81:接2楼,本地同行之间都非常熟悉,别说根据人数猜测了,一看出面的人就知道是哪家的了。就算是派技术人员出马也难以避免露底啊。 (2015-07-08 14:01) 
所以到底怎么做才不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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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7-8 14:01:15 |只看该作者
接2楼,本地同行之间都非常熟悉,别说根据人数猜测了,一看出面的人就知道是哪家的了。就算是派技术人员出马也难以避免露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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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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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5:17:47 |只看该作者
同意1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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